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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完善


        2002年4月3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九个部委《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少数地方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使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损害”。

        原真性(Authenticity)和完整性(Integrity)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上述两份文件从国家的高度,对中国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实践中存在的破坏原真性和完整性的问题给予了充分的警示。

         1、国际文件中的“原真性”原则

        “原真性”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威尼斯宪章》中,“将原真性充分完备地传承下去是我们的职责”,这一宪章主要针对欧洲文物古迹的保护与修复。有关文化遗产“原真性”比较详细的解释见于《奈良原真性文件》(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1994)。

        《奈良原真性文件》指出,“依靠文化遗产的性质和文化背景,原真性判断可以和许多不同类型的信息来源的价值相联系。这些信息来源包括这些方面:形式与设计、材料与质地、利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以及其他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这些信息来源的利用允许详细说明正在进行检验的文化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方面的特殊尺度。”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保持还在于,“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包含着特定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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