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如所有学科研究一样,首先要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分类。不同学科,由于学科研究对象不同,分类的原则和方法也不同。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研究对象不同,已形成不同学科,各有自己的理论和方法。
分类,应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文化遗产的分类,首先要确定以什么作为人类的标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标准是衡量被分类事物的准则。有了明确的准则,归类的取舍均从标准出发,这样分类的要求和目的不仅能达到,而且科学性强。
在对文化遗产分类中,确定一种标准之后,只能按照它去界定、筛选和集合文化遗产,不属于该标准范围之内的文化遗产都应剔除出去。应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某一标准对文化遗产进行归类,不允许同时又增加另一标准,并把后增加标准规定范围内的文化遗产归入按前一标准归类的文化遗产中去。这是文化遗产分类中的大忌,那将出现分类上的混乱。
对文化遗产进行大的分类时,如确定以文化遗产是否物质的为标准,则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如要对某一大类文化遗产继续分类(归类),可根据不同标准和要求进行,但不可交叉。
国际公约关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对象和范围的规定,完全符合上述分类原则和标准。
用上述分类标准观察,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保护不可移动的物质文化遗产有建筑物、碑雕、碑画、窟洞及其联合体,有单体建筑、建筑群,有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遗址;在《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中,关于保护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列有11项,其中有:考古发掘、发现的成果,一百年以前的古物,具有人种学意义的物品,有艺术价值的图画、绘画、绘图、雕塑和雕刻原作,版画和平版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