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原件等,稀有古籍、手稿、文件、出版物,邮票、印花税票以及类似的票证,档案(包括有声、照相和电影档案),一百年前的家具物品和古乐器,等等。公约规定的这些文化遗产都是物质的遗产,是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迹和遗物。
我国法律规定保护的文物,是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它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同时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文物,即文化遗迹和遗物,均属于物质文化遗产。
同时,我们用上述分类原则和标准观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和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目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有788处,其中文化遗产611处,自然遗产154处,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23处,分布在130多个国家,其中有30处中国遗产。中国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7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多处。它们的重要特性之一是它们的物质性,以一定的形态(形制、形式)存在,都是有形的。它们的形态不同,或者造型、形状、形式各异,是由于不同时代、不同的人群制作、生产、建造的用途、目的即功用与所具有的物质材料和文化、科技水平所决定,最终是由社会发展,-、经济、文化的发展所决定的。同时,它们的物质性和其时代性(历史性)是一致的,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蕴涵着当时-、经济、军事、科技、文化艺术等诸多内容和信息。
同样,我们用上述分类原则和标准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的、无形的文化遗产。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名录》的中国遗产项目有:昆曲和古琴艺术。它们的特性之一是非物质的,无形的。以古琴艺术来说,显然不是指古琴;如果是指古琴,就是上述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古乐器”一类,应归属于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我国所称的音乐文物,如《中国音乐文物大系》中指称的那样。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如各种戏曲表演艺术、各种节庆、各种传统工艺技术,等等。在我国传统的和民间的文化艺术中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整理、研究、保护。在开展的工作中,有些已取得可喜成果,如“十大集成”、京剧音配像录制等。“十大集成”中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抢救、整理,已出版系列图书,它和录制的京剧音配像资料,是保存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形式。这些书籍、音像资料等实物,虽然为物质的,但它与其承载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或年代)不同,传达的信息不同,均不具有统一性。这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和时代性(历史性)完全统一,具有统一的时空观,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不从这一根本点上来认识和严格区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分类中就会出现交叉等问题,这不仅不利于研究工作,也不利于采取不同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从上述文化遗产分类原则、标准和方法观察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严格进行区分,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如把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反之,如把录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像资料等同于物质文化遗产,会出现逻辑问题,也违背了上述分类原则和标准,在实践中,既不利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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