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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际公约规定观察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两大类别。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或简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物质文化遗产对称的一个概念。如何认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从其概念和内涵入手。它对研究制定其保护措施和方法,分别确立与其特点相适应的保护制度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拟从国际公约关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规定来作考察。

    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来看,先是逐步认识和重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研究和实践,取得了一系列共识,形成了一系列保护原则和措施,最后制定出相应的保护公约。中国参加的保护文化遗产公约有4个。它们对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以通过公约的时间先后为序,它们是: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通过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6届会议1970年11月14日在巴黎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七О年公约);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七二年遗产公约);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外交大会于1995年6月24日在罗马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罗马文物返还公约)。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制度建设,晚于物质文化遗产。直到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才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已批准该公约。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其他概念一样,都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它是对事物质的区别的理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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