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遗产”热不断升温。它的正面效用是提高了人们对“遗产”的认识,增强了“遗产”保护意识,加强了对“遗产”保护。同时,也不可低估它的负面效用,即对“遗产”认识的错误和错位开发利用,造成许多“遗产”的破坏。与此同时,不区分对象,不加区别使用“遗产”大概念,还有大小(或不同层次)概念同时使用,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不同性质、类别遗产的认识,又影响了保护实践。因此,如何不断扩大和增强它的正面效用,把负面效用缩小,降至最低,需要做的工作很多,著名文物法律专家李晓东先生对“遗产”及其各主要层次概念、主要内容及其应用的考察分析相信会给我们以启示。
“遗产”是个概念,是林林总总各类遗产的总称,其范围极其广泛,内容极为丰富,而且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其概念内涵和范围还会不断拓展。
《辞海》(缩印本)1980年8月第一版释“遗产”为:“①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和权。②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如:文学遗产;医学遗产。”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即国家根本大法把名胜古迹和珍贵文物等作为重要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1985年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遗产范围做出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司的林木、牧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继承法》上述规定十分明确地看出,遗产包括的范围很广,种类很多,内容丰富。它们都应是大概念“遗产”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