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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在《宪法》和1982年《文物保护法》中都明确为文化遗产,在此后其内涵和范围都在拓展,如1982年《文物保护法》保护范围之一为:“(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二)与重大历史事件……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把范围扩大到所有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扩大了文物足迹和文物建筑的范围。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方面,新法也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原法中所没有的。
在国际社会,“遗产”、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范围也是不断拓展的。如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范围和种类的规定中,就没有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内容。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在“序言与定义”中规定:“一、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二、本宪章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把我国庐山评为文化景观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文化景观遗产的主体部分如白鹿洞书院和庐山会议旧址及别墅建筑群分别于1988年和199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自然遗产的定义和范围明确规定:“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我国有4处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泰山、黄山等作为文化和自然双遗产列入名录。我国已建有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其中已建成国家地质公园85处。1982年,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至今共公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77处;它们是自然风景和名胜古迹相结合的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遗产,是大“遗产”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如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第二条规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都有明确界定。不加界定的谈“遗产”是值得研究的。
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有关原则建议,所谓遗产是指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又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结合在一起的遗产。不论哪类遗产,以不同的标准又可分出不同层次的若干种遗产。如文化遗产可区分为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又可区分为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化遗产……
我国所称的文化,是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同样按不同的标准,对其再分类,成为不同层次下的文物。如不可移动文物在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分为六大类,即: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其他。
上述“遗产”,分属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各个不同学科,因此在研究中,应以研究对象在“遗产”中的位置,选用相应层次的概念,比较合理和科学。同时,对特定的遗产单位或项目,可按公约和法律界定,如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称“世界遗产”,或称“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对这些项目的具体研究,以其名称命名可能会好些。
近年来,在遗产研究中,有的文章题目用“遗产”或“文化遗产”概念,而内容只是某个类别、某种遗产,使人感到文与题不符,内容单薄,或论述错位,影响了文章质量,也会影响读者对该遗产的认识。在媒体宣传中,使用“遗产”、“文化遗产”概念的频率很高,不少是“遗产”大概念下只有某种遗产,甚至出现乱用的问题,不利于提高人们对遗产的认识。特别是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文物。脱离“文物”概念和它的内容,加之不当地使用“遗产”或“文化遗产”概念,已造成认识上的模糊,同时已影响对其的保护实践。
“遗产”涉及许多领域,不同领域的遗产保护,有其国际公约和法律进行规范。如著作权的保护,有伯尔尼公约,我国有《继承法》、《著作权法》;专利权的保护,我国有《继承法》、《专利法》;自然遗产保护,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有《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我国参加的四个保护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有《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因此,关于不同遗产保护研究和宣传,应分别应用其各自的公约和法律。
《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的法律,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其主体部分都是我国依法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都受法律保护。在《文物保护法》中对它们有明确规定,应该按照国内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不能片面认为目前尚无专项保护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法规,就在保护和管理方面无法可依,把目前对其保护和管理中的问题都归结于此,显然这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法律地位、文物工作方针、文物保护原则、措施、方法等做出了全面系统规定,在研究、保护、宣传工作中,应认真遵守,依法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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