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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无形文化遗产立法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法明确政府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责任,公民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和保护义务,规定保护经费的来源和分配体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整理机制、抢救机制、使用许可机制、开发利用机制,使之成为一部与《文物保护法》(2002)相呼应的保护文化遗产的基本法,从而构建起一个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对这部法律草稿进行完善修改,争取在2004年内报送有关部门审议颁布。

    中国无形文化遗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历史上文化的传承,基本上是两种渠道:一种是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典籍,一代代的修史、文库等等;还有一个渠道,就是民间文化的传承。与官方的相比,民间文化往往显得粗糙、零散,散落在民间,但是,它处于原生状态,又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因而比起官方的和正式机构的文化传承,更鲜活、更生动、更少修饰。

    按照这个标准,中国目前已被公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昆曲和古琴音乐艺术,以及目前正在申报中的南京云锦织造工艺就都不属于民间文化的范畴。因为它们丝毫不“粗糙、零散”,虽然发端于民间,但都已脱离民间,而与“官方”的关系更为密切,并因此成为中国传统文人士大夫的雅文化或曰精英文化的代表。以古琴音乐艺术为例,“历史上,古琴艺术是以中国社会,尤其是汉民族中最为特殊的文人士大夫阶层为流播群落形态的……成为中国文化和理想人格的象征”。从文化遗产法学的基本概念来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无形文化遗产”是两个内涵不完全重合的概念。因此,笔者认为正在制定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存在着立法理论缺陷:它试图涵盖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同时,正在制定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还有可能会与现行的《文物保护法》(2002)在有形文化遗产部分存在部分法条的竞合问题。《文物保护法》(2002)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而在现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从第四批国保单位开始,“第一次出现了完整的古代村落:浙江的诸葛村和长乐村”。在第五批国保单位中,属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范畴、并且目前仍然保持着传统生活方式的不可移动(有形文化)遗产主要有:俞源村古建筑群、呈坎村古建筑群、宏村古建筑群、西递村古建筑群、流坑村古建筑群、张谷英村古建筑群、党家村古建筑群、福建土楼等汉族民间传统村落,芋头侗寨古建筑群(侗族)、郎德上寨古建筑群(苗族)、喜洲白族古建筑群等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村落。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目前仍处于生产运行中的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建筑也被列为国保或省保单位。因此可以想见,一旦《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出台,在未来的保护中,就有可能出现《文物保护法》(2002)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部分法条竞合等一系列问题。

    此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在法的名称上还存在其他问题,即其中的“传统”一词值得商榷。能否制定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去界定什么是“传统”、什么不是“传统”?是否存在着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的典籍,一代代的修史、文库等等”所发明、建构和确立起来的“传统”?如果存在,是否属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范围?正如英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在其主编的《传统的发明》一书中所指出的,“当社会的迅速转型削弱甚或摧毁了那些与‘旧’传统相适宜的社会模式,并产生了旧传统已不再能适应的新社会模式时;当这些旧传统和它们的机构载体与传播者不再具有充分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或是已被消除时;总之,当需求方或供应方发生了相当大且迅速的变化时”,“传统的发明会出现得更为频繁”。而霍布斯鲍姆的这一论断,恰恰与中国目前的社会现实相契合,也对制定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究竟保护什么“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提出了质疑。

    可见,中国文化遗产立法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制定一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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