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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法律地位

    1959年,当埃及政府决定重建阿斯旺水坝时,具有3000多年历史的努比亚遗址将永远葬身尼罗河水面之下。为拯救这一人类的文化遗产,在埃及和苏丹两国古迹保护组织的要求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面主持了第一次国际性的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行动。争取到50个国家的支持,筹集了8000万美元,用时10年,将努比亚遗址中最有价值的拉美西斯神庙与纳菲尔泰利神庙完全切割,易地重建。正是在这第一次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的保护人类文化遗产行动过程中,诞生了1972年的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那些遍布于世界各地,承载着人类记忆的原来只属于各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其世界地位,从而使原来只受国内法律规范、保护的一些可移动文物、自然和文化景观在满足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程序之后法律地位发生了一个根本变化。就目前我国所拥有的32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言,其双重的法律地位凸现出这些遗产的全世界性,全人类性。

    从国内法的视角看中国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首先应当界定的就是在国家根本法——宪法上的地位。中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以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是中华民族文明形象的标志和骄傲,它们启迪、陶冶着炎黄子孙的精神和情操,孕育着辉煌灿烂的华夏文化,对中华民族精神文明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宪法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就是国内法对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法律地位的最根本确立。其次应当界定的就是中国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在国内部门法——行政、民事、刑事法律中的地位。就行政法律制度而言,我国有关土地、环保、森林、旅游、文物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都将中国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作为重要的保护、管理、利用、开发对象,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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