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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文物部门退出对旧货市场的文物监管不利于文物市场有序发展

    《文物保护法》修订一年多了,今年许多省、市修订地方文物保护法规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着,在《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文物流通问题,在地方修订法规中仍困扰着地方立法机关。文物市场的格局到底应如何确定,在国家管理日渐趋于法制管理的现阶段,对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形成的文物监管市场,到底能不能算作文物市场的组成部分,对其如何管理,国家立法部门应认真研究。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只有在实践中证明其立法本意在执行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出来,才说明这是一部切实可行的好法。

    改革开放以来,谁可以经营文物,人们的认识始终不统一,自1996年开始修订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开始,这个问题的争论一直在激烈进行着,直到立法机关审议法律草案时,这个问题仍是争论的交点之一。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重点解决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文物保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这表明作为特殊商品的文物只能由国家垄断经营,不允许被许可经营文物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体参与。

    随着社会管理形式的变革,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替代了计划经济体制,文物本身具有的商品特性和其不可再生的特殊性,使之能否进入市场和如何进入市场成为文物保护和文物立法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特别是民间收藏的文物对市场化管理的要求更为突出。进入九十年代以来,老百姓的生活个性化越来越突出,一些散存在民间的旧工艺品、旧家具有的人想淘汰,有的人想收藏,民间交易“旧货”越来越多,并逐步形成了“势”,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旧工艺品市场、旧货市场,这些市场经营着原属于国家专营的1949年以前生产、制造的瓷铜杂项、家具、书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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