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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文物部门退出对旧货市场的文物监管不利于文物市场有序发展

    画、织绣等物品。为了维护文物市场的秩序,1992年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旧货市场销售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必须施行文物监管,不准其经营受国家保护的文物,不准其经营1911年以前生产、制作的物品。经鉴定1911年以后生产、制作的不属于受国家保护的才允许经营。何为文物?《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历代遗留下来的东西多了,不可能都是文物,因此,只有通过文物鉴定才能最终确定其是不是文物,哪些是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哪些是不属于受国家保护的历史遗留物。因此,1992年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经营旧货的市场必须施行文物监管,这个通知的精神体现出国家对区别于一般商品属性的文物,作为特殊商品而确定的一种特殊保护手段,这个精神不仅适用于当时,同样适用于现在。当然以1911年划线是否科学,可以进一步论证,但不容置疑的是经营历史遗留物所受到的限制要高于一般商品。

    《文物保护法》修订后,对文物流通形式做了明确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法律没有提及文物监管的旧货市场,也就是说它应列为《文物保护法》第55条第4款规定的“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这一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其中能够达到申请文物商店法定条件的商户可以申请办文物商店,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商户就不能继续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保护法》第72条)。如何界定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行为,《文物保护法》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个人认为这样执行起来不易落实。首先,文物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除了书本知识以外,还需要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在文物监管的市场内从事文物监管的人员都是文物部门聘请的长期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同志担任,现在这项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完成,对准确判断哪些是文物,哪些不是文物确实有些勉为其难。如果管理人员分不清哪些是文物,那又如何严格执法?第二,作为在这个市场里经营的人来说,在历史遗留物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文物与非文物的界定标准的情况下,又没有任何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在售前对所经营的物品进行鉴别(《文物保护法》只设定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标的进行售前审核,根本没有提及文物监管市场,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商品售前鉴定的问题),当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经营者卖的物品属于文物,按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处罚时,被处罚者完全有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仅从这两点看,今后在管理这类市场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l、从严管理,由于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鉴定能力可能会引起大量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当前在大力推行依法行政的阶段,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常常发生复议、诉讼案,每个复议、诉讼案又没有十分的把握使每次复议和诉讼都能维持原处罚决定,这样的结果在现阶段不利于维护政府行政部门的形象,不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2、从宽管理,就十分容易给我们强调严格管理的文物市场造成极大的冲击,被严格管理的文物商店的经营者会逐步转到环境宽松的这个市场来。同时从宽管理还有可能使私挖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文物的,成为一股暗流进入这个市场,造成新一轮的文物犯罪高潮。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文物市场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到日前为止,对这个市场的定位、布局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思想,对其管理也没有成功的经验。特别是许多人将艺术品收藏当作股票、房地产来炒作,文物、艺术品被炒得居高不下的价位以及巨额回报率,刺激得人们都像雾里看花似的看着这个市场,在这个大市场里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有人发横财,有人血本无归。作为国家行政部门,我们不能像过去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要求市场必须按照行政命令进行商业运作,但在文物市场规则没有形成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完全放手由它自行通过商业运作手段来调整,在国家利益有可能因受到经济利益严重冲击而遭到损害的情况下(哪怕是万一),加强行政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加强对文物监管市场的管理并不意味着就是禁锢这个市场发展,事实上在10几年的发展中,它们已经是文物市场整体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在扶持文物商店的同时,要加强对文物监管市场的管理,只有这类市场建立起严格、规范的经营秩序才能促进文物市场的发展与繁荣。今年七月一日起《行政许可法》即开始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国都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发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因此,地方进行文物法规的修订,只能是围绕着《文物保护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无权对文物监管的市场作出管理规定,也无权要求这类市场实施商品出售前的审核。1992年以来,全国不少地区依照四部委通知精神,逐年加强对这类市场的管理,并规定凡是销售有百年历史的旧货的经营户都要集中在固定的场所内经营,接受监管人员的监管,彻底改变了改革开放初期小贩走街串巷收售旧货,农贸市场全都摆摊卖旧货的混乱状况,有的监管市场在文物部门的监管下逐渐形成了稳定的经营秩序,市场逐渐发展起来,成了知名度较高的文物监管市场。但是当前情况下,按照法定职权,文物部门不再参与对旧货市场的管理,不再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我认为现在时机还不成熟,文物部门在现阶段退出文物监管市场的管理非常不利于文物市场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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