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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制度应解决四个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世界上“申遗”又成热潮。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文化遗产在世界文化事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更加重视文化遗产。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世界性潮流。在欧洲,文化遗产一直被视为民族身份、国家象征(National Identity)。现在欧洲搞一体化,各个国家逐渐融合,而文化遗产却能历史地体现和保持各国的个性。二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凸现,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

    中国各地因“申遗”出现的文化遗产热,更多是出自经济的考虑。这种追求也是合理合法的。一方面,当文化遗产成为广泛的社会需求时,它的服务成本以数量级上升,仅靠国家那点钱难以维系生存,必须依靠自身经营。另一方面,具有旅游价值的文化遗产还有带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义务。在发达国家,文化遗产的经营已被视为一种产业。但文化遗产有着有别于一般经济资源的特殊性。无论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展示,都具有很高的知识性和专业性。因此,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制度的核心始终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它既不能是“仓库看门人”角色,又不能是“百货商店的零售商”。在我国,文化遗产的管理和经营制度还不够完善。具体应注意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分等级管理。由于我国普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遗产地行政级别制约着遗产管理水平,从而使遗产管理水平与遗产品位脱节。世界级文化遗产可能面临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那里的总体规划、保护、展示等均与世界级品位有着相当大距离。因此,应该按照文化遗产的价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对于不同等级的文化遗产,管理者的学术级别和业务能力的标准应当不同,管理制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高级别遗产,应向上集权;对于低级别遗产(尤其是具有遗产要素的土地资源),应向下放权,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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