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灵活的方式,让社会去经营。单一的政府管理体制,无法管理各级文化遗产,也管理不好它们。
二是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在我国,各级、各地的文化遗产问题是相当共同性、普遍性。这说明有继续完善法规和标准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法规不仅要有制约作用,还要有指导、引导作用。既要指出不能怎么干,又要指出应当怎么干。管理标准应当是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我国在这两方面均有欠缺。法规重于制约,欠于引导。标准则更为欠缺,这使我国越来越多的著名遗产地热中于非遗产的外围性管理标准,如旅游景区等级标准,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绿色国际等。其中有些内容是无益于甚至有害于遗产保护的。我国十分需要树立能体现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要求的遗产地和遗产单位榜样,将它们的经验进行提炼,并纳入法规和标准之中。
三是应与时俱进地进行管理。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与过去相比已有很大发展。文化遗产已由过去的偏重保存(preservation),发展为同时关注使用的保护(conservation);文化遗产的服务对象已由过去的少数人享用,发展为全社会、国际性、甚至全球性享用。这样,文化遗产事业已不仅是文化问题,而且是经济问题。经营问题、市场问题、非营利制度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均成为现代的文化遗产管理的主题。另外,对文化遗产概念和保护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着。这一切都要求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仅仅根据传统的概念、传统的管理思想、传统的制度和做法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针对新的文化遗产局面的制度创新,必须要有与我国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制度创新,必须要有与国际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相一致的制度创新。
四是根据中国特点进行管理。这一特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背景特点,这是指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与制度;其二是资源特点,这是指中国文化遗产的类型。这样,我国在改进文化遗产管理时不能一味照搬发达国家的制度与标准。现在中国文化遗产界有一种看法,认为世界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不大利于中国。我理解这说法,因为现时的标准是欧洲人按欧洲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的,未能吸纳中国的文化遗产特点(如崇尚厚葬、天人合一、文化起源的多样性与融合,等等)。我们应该以我国的独特性去补充和丰富世界遗产事业。但要使现时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能接受那些基于中国特点的思想、概念和方法,我们应拿出过硬的理论和实践成果让人家信服。这是我国文化遗产界的责任,也是我国学者们亟需努力的。
(本报记者 李 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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