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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事业 十五 发展规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

    共安排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6.08亿元,用于2228项(次)文物保护项目。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的主导作用下,各级地方政府也逐年增加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设立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全国地方财政“九五”前四年用于文物保护的投入达4.5亿元。

    “九五”后期,各级文物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有关精神,及时布置了西部文物保护工作。三峡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已全面展开。

    文物的有效保护促进了地方旅游业的发展,丰富的文物古迹成为我国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由于实施了精品战略,面向社会推出了一批精品展览,全国文物系统博物馆每年举办各类陈列展览达6000多个,年接待国内外观众1.2亿人次,充分发挥了博物馆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民族文物工作继续得到重视和加强。文物对外交流活动和国际间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拯救柬埔寨吴哥窟古迹的保护工程进展顺利。

    文物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取得显著成绩。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博物馆技术防范设施逐步完善。重点打击了盗窃馆藏文物、田野文物和盗掘古墓-文物犯罪活动,首次成功追回-到英国的3000余件中国文物。经过多方工作,台湾同胞陈永泰先生捐回被盗出境的山西灵石资寿寺18罗汉头像。美国、日本友好人士也主动归还和捐赠了近年被盗和出境流失在海外的1976年山东博兴出土的北朝晚期石雕菩萨立像一躯,河北曲阳出土的五代王处直墓门神石刻一面等文物。

    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多,文物科研成果覆盖文物保护的各个领域。文物信息资料系统的建设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与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文博学院发挥出重要作用,文物、博物馆队伍建设及人材培养又上新的台阶。

    文物法制工作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已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批准,我国已签署了全部(总共4个)有关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

    目前,我国已知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其中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68处。有27处自然和文化遗产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100座城市被公布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博物馆2000余座(其中文物系统博物馆1384座),收藏各类文物标本1200余万件(其中一级品6万余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文物工作的社会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困难和问题。文物保护工作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还不相适应;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还不相适应;同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给文物工作既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挑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许多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险情;大量馆藏珍贵文物缺乏必要的科技保护和科学修复;各种对文物的“建设性”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文物流通领域亟待规范;盗掘、盗窃、-文物的犯罪活动依然猖獗;文物保护经费严重短缺;文物保护队伍中各种专业人才匮乏;文物保护政策和理论研究工作滞后;文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尚需加强。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加强博物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据此,文物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将依据行业自身发展特点和优势,充分把握事业发展现状,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实事求是地编制《文物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五”期间,文物事业发展的基本指导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社会需求,在改革和发展中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文物作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建设和推进当代中国先进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十五”期间,文物事业发展的有关原则是: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建设。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间的关系。

    ——紧紧把握社会主义方向,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实施“五纳入”。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经济的关系;文物保护与管理利用的关系。

    ——逐步完善和实施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发挥文物作用的管理模式和运作形式。在确保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探索合理利用文物的多种形式。逐步建立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坚持考古发掘工作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坚持考古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课题意识。从保护的目的出发,一般不对帝王陵寝进行主动性发掘。

    ——坚持把对重要文物古建筑的抢救维修放在首位并优先安排的原则。在文物保护抢救维修中,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切实保存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使之“延年益寿”。

    ——坚持不在已全部损毁的重要文物遗址、遗迹内搞重建、复建工程或仿建“假古董”。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进行文物“重建”、“复建”工程。

    ——坚持规范管理,积极扶持、促进博物馆事业的社会发展。突出重点、完善功能、创新体制,强化基础,激发现有博物馆的活力。加强协调、指导,鼓励发展行业特色博物馆和民办专题博物馆。

    ——认真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大型古代文化遗址保护的新思路、新体制,建设国家大遗址保护园区,逐步扭转大遗址保护被动局面。重点扶持探索古代文明起源、边疆考古等重大学术课题。

    ——贯彻中央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文物工作的扶持力度,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文物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相互交流与合作。

    ——继续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基础性工作。选择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发现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文物点,继续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建立和发展以国家博物馆为龙头,省级博物馆为骨干,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各行业和各种所有制博物馆全面发展的博物馆体系。完善现有博物馆功能,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专题博物馆,改善地区分布和品类布局。

    ——努力发展博物馆文化,重视对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素质教育。积极开展馆际间文物展览交流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吸收社会力量建设各类专题性博物馆,鼓励民间合法收藏物的展示和交流。

    ——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保卫,消防技防等设施建设,健全防范体制,提高防火防盗能力。

    ——利用现有文物保护科技力量,重点建设区域性、专题性文物保护科技中心,形成辐射全国的文物科技保护网络。充分发挥中国文物博物馆学院(北京大学文博院)等高等院校力量,培养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建立和完善全国文物信息数据库,加强文博信息标准化研究,初步实现文物资源数字化,文物管理和信息传播网络化。扩大文博信息对外交流,提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和博物馆在虚拟空间的地位和作用,力争我国文博信息化工作达到较先进水平。

    ——努力整顿和规范文物流通秩序,继续有条件地允许文物进入市场流通。加强文物经营资格的审批与监督,规范文物经营主体的业务活动。建立社会单位和私人文物的鉴定、登记、发放流通许可证制度。

    ——加强对社会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正确引导社会日益增长的收藏、鉴赏文物的需求。严禁各种文物制假、贩假行为。严格限制文物出口,坚决打击-文物的犯罪活动。建立社会文物征购保护基金,在文物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继续进行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管理,使我国重要文物古迹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数量不断增长。积极参与国际性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的各种活动,扩大对外文物交流,进一步提高我国作为文明古国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大国地位。

    ——到2015年,我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将达到1800处左右,“四有”基础工作全部完成;40%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将制订完成专项保护法规;国家文物信息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建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的中国博物馆体系,全国博物馆达到3000座,基本实现每个中等以上城市拥有一所功能齐全的博物馆。

    ——在现有国家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68处的基础上,继续由国务院核定公布1—2批国保单位。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继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一批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继续组织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工作。

    ——完成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调查。初步完成对中国沿海水下文物的普查。“十五”期间基本出齐《中国文物地图集》各省(区、市)分册。编辑出版《陈列展览精品集成》、《中国博物馆》、《新中国出土墓志》等重要图书。

    ——实施大型古代文化遗址保护工程,“十五”期间争取建成若干处国家级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积极推动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研究工作,重点做好东北高句丽、渤海,西北丝绸之路以及新疆地区等边疆考古课题研究。

    ——继续做好配合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水库、新疆油田建设、南水北调工程、西部地区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的文物考古工作。积极推进东北、西北地区的航空考古工作。建立考古发掘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基金。

    ——抓紧对濒危文物古迹的抢救维修工作,每年集中安排70项大中型抢修工程。“十五”期间争取安排350—500项大中型文物抢救维修项目。

    ——会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抓紧国家博物馆建设的立项论证,组织力量完成国家博物馆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完成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革命博物馆的改扩建工程和两馆基本陈列的修改工作。协调各地做好山西、天津、辽宁、四川、重庆、湖北、福建、甘肃、青海、新疆、贵州、深圳、宁波、成都等重点省市博物馆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制订馆藏文物保存环境标准,促进博物馆库房、展厅等基础设施建设,40%以上的地、市级以上博物馆实现场馆达标。

    ——完成全国博物馆一级文物的建档、备案和总目编制工作。开展对馆藏书画、青铜器、漆木器、丝织品、壁画等珍贵文物的抢救性保护工程。

    ——继续抓好陈列展览精品工程,不断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全国各类博物馆每年推出陈列展览约7000个左右,年观众人数1.5亿人次。进一步拓宽文物对外交流渠道与合作方式,每年组织对外文物展览5—8个,专业人员学术交流50—70人次。

    ——继续提高博物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技术防范能力,“十五”期间,100个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系统工程全部达标,二、-风险单位争取80%以上单位达标。

    ——加强古建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消防供水和防雷设施。“十五”期间,建成并完善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晋祠、承德外八庙、清东陵、清西陵等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消防供水系统和防雷设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争取50%以上健全消防供水系统。

    ——加强文物鉴定力量,开展社会流散文物登记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流散文物市场监管体制和民间文物的流通、展示、利用体制。完善文物流通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文物拍卖资质审查和审批制度。

    ——重点建设文物科技保护中心,包括区域性、专题性中心。主要是中国文物研究所、上海博物馆、陕西文物保护修复中心、四川文物保护修复中心等。

    ——“十五”期间,80%的省级博物馆应逐步建立馆藏文物数据库,其中上海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天津历史博物馆、河南博物院等要基本建成。

    ——加强文物系统在职职工的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培训。“十五”期间,基本完成省、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轮训。注重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文博干部的培训工作。

    (一)地面文物保护

    1、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代表性建筑进行现状调查评估。

    2、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部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继续开展地面文物保护的理论研究工作。

    3、抓紧进行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养、养护工作的制度化。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逐步实施文物保护重点工程项目。

    4、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不同地区行之有效的开放管理制度。

    (二)大遗址保护和考古

    1、基本完成1—5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古遗址、古墓葬的“四有”工作。完成大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规划。完成部分大遗址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

    2、做好大遗址保护的前期调查、发掘。每年重点实施一批大遗址保护工程,建立遗址博物馆或遗址工作站,建设重要遗迹保护设施。争取建设完成2—3处国家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

    3、积极推动中华文明起源研究工程的开展。重点做好东北地区高句丽、渤海和西北地区丝绸之路,特别是新疆的西域都护府、汉西域诸国等边疆考古课题。进一步加强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的考古工作。

    4、积极开展水下文物的抢救和发掘。争取完成南海、东海水域的文物普查。积极推动东北和西北地区的航空考古工作。继续重视和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遗址保护和考古学中的应用,重点做好土质遗址保护的研究工作。

    5、建立文物考古调查发掘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基金,重点解决文物考古调查发掘资料的积压,力争做到新的发掘项目在3年内完成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重视考古学的成果转化和普及知识的宣传工作,继续做好考古发掘现场和出土文物的宣传展示。

    6、有计划地开展涉外考古和国际合作文物保护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涉外考古和国际合作文物保护项目。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扩大中国考古学在世界的影响。

    7、进一步加强各地文物考古机构、考古野外工作站和遗址博物馆的基地建设,重视考古队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考古领队资格评审制度。继续做好田野考古奖的评奖工作。

    (三)社会文物管理

    1、制订《民间收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开展社会流散文物登记工作,为全面掌握社会流散文物的保存状况,建立合理的社会流散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2、制订《文物经营单位管理办法》,加强文物经营单位资质的审查,建立完善的资质审查和审批制度,对文物经营行为(包括文物拍卖)实行总体规模控制。

    3、完善文物鉴定、登记和出境许可制度,建立文物市场监管体制和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体制,坚决制止非法文物、假冒文物上市流通。未经鉴定、登记和许可的民间收藏文物不得上市流通和公开展示。

    4、进一步完善文物出入境的程序和标识体系,建立丢失文物挂失系统,提高执法部门和国内外公众对非法流通文物及-文物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打击文物非法交易与-。

    5、加强和改善文物鉴定站的工作,加强文物流通前的鉴定许可及文物出境时的鉴定许可,逐步将售前鉴定和出境鉴定统一为面向文物所有者的登记、鉴定和检查制度。“十五”期间各省普遍建立文物鉴定登记机构。

    6、积极探索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的改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文物经营活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经营体制,充分发挥其在文物经营中的主渠道作用。

    7、探索建立文物转让特别是携带文物出境的征税制度。施行免征文物进口税收制度,鼓励境外文物回流,鼓励民间合法收藏。逐步推行私人合法所有文物出境的限量、限期申请制度,制订在申请期限内国家或国内法人优先购买待出境文物的优惠政策与制度,避免珍贵文物流失。

    (四)博物馆管理

    1、进一步强化博物馆精品意识,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优秀陈列和展览。

    2、调整结构,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积极引导,鼓励发展行业博物馆和有代表性的遗址博物馆。鼓励、支持社会各行业依法兴办专题陈列馆和博物馆,健全、完善博物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

    3、继续做好文物和标本的征集、保护、管理等基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法律和《关于博物馆文物清库、登记、建档工作的意见》,努力推动全国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保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

    4、在认真总结馆藏一级文物鉴定确认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全国一级文物藏品总目录》和《全国一级革命文物藏品目录》。各地在“十五”期间内完成博物馆藏品清单和-以上藏品的鉴定、建档工作。

    5、努力拓宽藏品征集范围,实施有计划的征集和收藏。特别是抢救征集少数民族文物、民俗文物、反映近现代及当代中国社会变革和进步的各方面实物、文献。注重对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有关的珍贵实物和资料的征集工作。加快藏品电脑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的步伐,切实提高藏品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6、依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和《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等规章的要求,完善博物馆库房和展厅的安全设施,改善库房条件,确保文物安全。新建博物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与基建工程同步进行并纳入基建预算。

    (五)文物科技管理

    1、加强馆藏文物科技保护的基础应用研究。主要包括:青铜器的氧化及风化腐蚀机理与保护研究;铁器保护的研究,重点解决大型铸铁器物的保护;纤维质文物,包括:各类纸张、丝织品类文物的传统工艺和保护方法的研究;彩绘陶瓷器的质地、内部结构的研究;结合我国文物特点,参考国际文物保护规定的修复材料,进行保护修复材料筛选与使用规范的研究。

    2、加强文物保存环境研究。结合评价室外和馆藏文物所处环境特征和现状,着重研究如何治理恶劣环境的方法,提出保护对策和防治措施。通过现场测试、模拟试验等方法,对文物环境的质量进行评价。参考环保部门及国外文物保存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有效可行的分类、分级技术标准,提出控制环境质量的综合指标。

    3、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自然灾害应急对策研究,为提高文物防灾、抗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主要包括:古代建筑物的防火、防生物侵害及防震加固技术的研究;大型石刻、石窟寺的防火和防震技术研究;博物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部门综合抗震防护技术研究及技术规范的制定;古代墓葬、遗址的土质加固技术研究;制定自然灾害防护措施标准,建立文物自然灾害应急防护信息库。

    4、加强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系统研究,主要是对考古发掘现场环境、各种质地文物的保护技术及保护材料的研究;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基本规程的研究;考古发掘现场环境监测研究;考古发掘现场各类文物特性和损坏机理研究;以及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影响因素的确定及防治对策。

    5、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维修工程标准化的制订工作。包括:制订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工作工程主要技术专业的规范与标准;制订古建筑中残破构件更换的物化界定标准和用于文物建筑使用的传统建筑材料生产的质量标准;编撰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的标准。

    (六)事业教育培训

    1、加强文物、博物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在文物学、建筑学、历史学、考古学、博物馆学、管理学以及相关学科和专题研究领域中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多学科交叉、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文物科学研究机构、博物馆人才的群体优势,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科研骨干,以更高层次的学术成果、更高水平的业务活动,确立文物、博物馆工作在整个文化、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和影响。

    2、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合理配置高等院校的文博专业,加强文物科技保护,古建筑维修等专业建设,完善中国文物博物馆学院(北京大学考古文博院)的专业设置,尽快将文物科技保护和古建筑维修确定为正式专业。

    3、针对文物、博物馆学科属于文理交叉学科的特点,在中国文物博物馆学院(北京大学考古文博院)和其他高等院校的文博专业课程设置上,增加自然科学和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和比重,并在教学和实习中加强各专业之间的衔接。

    4、加强文博在职干部的培训,以中国文物博物馆学院(北京大学考古文博院)为基地,对全国文博系统省级文博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岗位轮训。鼓励省级文物管理部门与有关高校文博院系合作,开展面向当地文博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5、通过“馆校结合”、“师承制”等形式,培养文物、博物馆事业急需的各级各类专业人才,抢救濒临失传的经验和技艺。

    6、大力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主要目标是:培养一支既懂文博业务,又有管理知识的复合型管理骨干队伍。培养一支既懂文博专业知识,又懂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文物保护科技和信息网络技术)的新型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一支既懂文博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管理、研究、宣传队伍。

    7、加强与国外在教育培训方面的交流,采用“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拓宽中外人才交流的广度和深度。

    8、加强西部地区的文博教育工作,在政策制订、经费投入等方面向西部倾斜。加强地区间协作,积极鼓励东部地区选派优秀文博人才到西部锻炼。根据西部地区文博工作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研讨班和培训班,为西部大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服务。

    (七)文博信息化工程

    1、制订、完善并颁布实施以博物馆信息规范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信息规范为主的文博行业信息化规范,为实现系统联网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2、适应国家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开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管理系统”,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保护,考古发掘管理,重点博物馆及文物库房维修,一级风险文博单位安防工程,社会文物征集,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科技保护,文物、博物馆事业年度统计资料等。

    3、建设以国家文物局机关局域网为中心的全国文博行政业务管理网,实现中央、地方各级政府文物管理部门公文办理、业务来往的政府办公自动化。

    4、开发并建成“全国文物、博物馆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世界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遗址、考古发掘点、博物馆及文物库房、馆藏珍贵文物及重要出土文物、陈列展览、社会收藏与文物流通、海外流失文物、学术研究、文物科技保护、安防工程、对外交流、机构与人员、专家与人材等。

    5、建设并开通内、外版“中国文物”网站,使其成为全国文博系统办公自动化的统一平台和面向全国和世界的交流窗口。借鉴国内外经验,建设“数字博物馆”,使之成为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在信息网络时代虚拟数字世界的形象代表。

    ——贯彻落实和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措施,规范文物流通领域,明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

    ——制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文物单位开放标准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物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和《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文物有效保护的新型管理体制。

    ——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提高文物维修经费使用效益。

    ——加强考古管理工作,完善考古发掘申报、领队资格审查和汇报检查、奖励等项制度。逐步解决考古资料积压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考古发掘成果尽快向社会转化。

    ——开展对博物馆的评估和分类,着力扶持代表国家形象的重点博物馆。积极、稳妥推进博物馆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建文博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制订文博信息化规划及实施方案,负责文博信息化建设的宏观管理和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组建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进一步明确博物馆等文物事业单位是文化特色突出、社会教育功能明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享受与基础教育、基础研究以及图书馆同等的地位和待遇。

    ——商财政部研究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实行所得税采取先征后返政策,比照现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办法,用文物事业单位上缴所得税建立“文物保护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全额返还文物部门,用于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商财政部研究制订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物、博物馆事业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用纳税前所得以捐赠方式用于文物保护,捐赠部分不纳入计税所得。国有博物馆从境内外征集文物藏品,接受捐赠,免征增值税。

    ——商公安部建立对打击犯罪,保护文物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经费,遏制文物违法案件的发生。

    ——商国家计委落实国家博物馆建设工程前期投资。国家扶持地方投资建设若干个重点省级博物馆。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建设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合理分担。

    ——商财政部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文物保护资金的投入。“十五”期间,中央对文物维修、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护及珍贵文物征集的补助经费和文物保护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经费,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幅度增长。

    展望新的世纪,文物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全国各级文物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宣传文物的价值及特殊作用,科学利用文物资源和优势,展示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所拥有的强大凝聚力、创造力和生命力,帮助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全国文物工作者的光荣任务。

    只要我们始终不渝地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我们必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做出更加辉煌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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