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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馆藏文物如何合理流动调拨?交换?借用?

           

        博物馆藏文物是国家科学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据资料显示:2001年底,全国文物系统拥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国有文物的单位(统称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共计3528个,馆藏文物总数为12,598,808件。其中,*以上珍贵文物3,392,297件,一级文物52,991件。作为一个举世公认、历史悠久的文物大国,此般规模的国家收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国有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和加强管理成为一项长期的、不断推进的重要工作。
     
        国有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是文物在国家收藏体系内合理流动的主要途径,也是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丰富和完善馆藏文物体系、盘活文物资源、实现文物的优化配置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文物功用和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重要手段。
     
        1982年11月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对调拨、交换馆藏文物做了规定;198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调拨、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做了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馆藏文物在调拨、交换、借方面的管理中逐步显露出许多新问题、新要求。这些问题与要求,文物法中有的没有规定、有的尚未强化、有的虽具原则但缺乏可操作性。
     
        2002年10月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标志着我国馆藏文物保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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