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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总目录》编制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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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2月8日6版) 二、“总目录”编制中相关内容规范及处理办法举析 6.质地。质地指构成文物藏品本身的物质结构属性,在文物本身的研究和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编制一级藏品档案和目录的实践中,最容易造成模糊和混淆的是“复合式”材质组合成的器物。如不同材料的镶嵌组合器和漆器、珐琅器等。正确的表述,应当首先确认文物质地的主要属性(如铜、铁、陶),必要时“备注”中可加注附属物如鎏金等。而对漆器、珐琅器,如胎质明确,可标为“木胎”或“铜胎珐琅”等,特殊质地如玻璃器和琉璃器等,档案中明确的,在目录中应准确分开。因不同质地的文物,在历史上的最早出现及其确认,在文物保护科技史、文化史和社会发展史上,都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7.一级藏品的定级和分类。此次全国一级文物总目录的编制,是以已定级的各“分省目录”为基础,一般不涉及再进行单独的定级和分类。但工作实践中发现,一些收藏单位的一级品,在定级和分类上不尽准确,如某省某县收藏的一级文物“分省目录”中,原有1976年制“华国锋织像”。该藏品就其确认一级文物的三个价值(历史、科学、艺术)来看,无论在时代、工艺和历史、社会价值方面,确认国家一级文物有一定差距,而档案中又反映不出鉴定级别的专家权威记录。诸如此类现象,在少数其他分省目录的历史文物中,也有发现,应当与原收藏单位认真核准,慎重甄别。 上述馆藏一级品定级和分类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技术问题,而首先涉及对文物(特别是一级品)的定级和分类的法定程序和科学标准。其中关键的环节,是对珍贵文物,特别对列入国家一级文物名录藏品的定级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而鉴定等级的结论,必须按规定经一定政府权威机构组织的专家集体鉴定意见来确认。同样,藏品级别的变更,也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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