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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民办博物馆管理的思考

    ,对民办博物馆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影响了民办博物馆的发展,也在文物保护事业上造成一定混乱。随着民办博物馆迅速发展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


         2006年1月,文化部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将博物馆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大类,强调博物馆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应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社会发展和民办博物馆发展状况制定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在积极鼓励的同时,也要向有意兴办民办博物馆的人士说明博物馆的社会责任和业务范畴,说明博物馆的业务规范,要讲清楚博物馆公益事业的性质和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兴办民办博物馆,回报社会,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劝阻条件尚不具备的个人或组织暂缓兴办民办博物馆;对有其他营利企图的个人或组织坚决拒绝承认其民办博物馆的合法性,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我们欣喜地看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已经把民办博物馆的发展提上了议事日程,如浙江省、江苏省等,积极探索管理方式。安徽省人大颁布施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对民办博物馆准入条件做了如下设立:“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设立民办博物馆:(一)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和其他藏品;(二)文物和藏品的来源合法;(三)有固定、适宜开放的专用馆址;(四)有自己的管理章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办博物馆收藏、保管、利用文物应当遵守文物法律法规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民办博物馆不得收购国家禁止买卖的国有文物、不得非法出售其馆藏文物,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据悉安徽省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和管理具体办法已完成初稿。


         二、对民办博物馆规范管理的几个关键程序
        对民办博物馆的管理,可以参考对国办博物馆的管理方法。但是由于体制不同,产权不同,因此管理方法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对民办博物馆的规范管理关键是抓住三个环节:


         (一)设立准入条件,严格审核登记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非国有博物馆和国有博物馆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如都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民办博物馆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起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义务,就要设立一定的准入条件,把不能承担社会服务义务和有其他想法的个人或组织阻挡在博物馆大门之外,同时也促使个人或组织对照准入条件不断努力,尽快满足兴办民办博物馆的各项要求。准入条件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有固定、安全、坚固、适用的博物馆建筑(包括藏品库房、陈列室、办公用房以及辅助设计,展览环境适应对公众开放);2、有一定数量的体现办馆性质和任务的藏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收藏、研究和展示,藏品来源合法;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具备每周对公众开放三日以上的条件及其他必备的开放条件和安全、消防设施;5、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费用;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有博物馆章程。章程中应包括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以及博物馆终止时藏品处置方式。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个人或组织创设博物馆的申请以后,要按以上条件严格审核。在审核中要重点抓住两点,一是藏品的登记、鉴定、建档工作。指导个人或组织按博物馆的规范要求对藏品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说明藏品的来源;委派文物鉴定专家对其藏品进行鉴定,鉴定后藏品档案应报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调查了解办馆的资金,以及保障博物馆运行经费的来源。


         (二)执行年检制度、细化奖励与惩处
         民办博物馆成立以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如何有效监督管理,建立年检制度就是一个好的方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这个规定非常详细,确定了博物馆实行年检制度,分别由县(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年检的初审和终审工作。实行年检制度是一个新的要求,各级文物部门要严格执行这项规定,除接受文字报告外,还应当实地检查,特别是要对照备案的藏品档案认真检查藏品的现状,确保藏品的安全。


         在执行年检制度的同时,省级文物管理部门还应当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奖励与惩处细化标准,对做出突出贡献,为社会提供优良服务的民办博物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博物馆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撤销审核同意意见,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违反法律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三)规范藏品的退出馆藏系列的条件和批准程序
        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不能完全视为个人收藏的藏品,它与个人收藏的藏品在性质上有显著差别:个人收藏的藏品更大程度上是其所有者的财产,可以在法律规定之下个人自由处置;而民办博物馆的收藏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财富,因为博物馆收藏已成为实现博物馆组织目标的资源和手段,对藏品的处置已不能完全依照所有者的意志来进行,要受到博物馆宗旨的约束和社会的监督。民办博物馆藏品退出馆藏序列,必须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特别是对因各种原因停办的民办博物馆,文物行政部门一定要强力介入,和有关部门一道完成民办博物的资产清算工作。该博物馆的藏品处置方案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一定要认真听取文物专家的意见和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民办博物馆的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优先转让或捐赠给国有博物馆收藏。

     

    2006.11.24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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