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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博物馆本体意识

    境与内在机制,它们不过是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派出机构,有些甚至连“机构”都谈不上,仅是某类附庸或衍生物而已。又如,时下许多地方热心于建博物馆,但博物馆究竟为何物,又该如何培育和管理,一些当事人并不清楚,也无意搞清楚,他们所醉心的仅仅是博物馆可能带来的耀眼迷人的光环。

        唤回博物馆本体意识
     
        新中国有三个重要的综合性博物馆管理文件,曾对博物馆进行定义。将它们排列比较,不难觉察其中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最主要原因,正是博物馆本体意识的逐渐苏醒。
     
        其一是1979年6月29日通过的《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总则”言:“(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二,2000年9月22日通过的《北京市博物馆条例》指出:“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其三,2005年12月22日通过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则说:“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中的“博物馆”定义,沿袭“三性”说,同时强调了中国博物馆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特征和作用。《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是中国第一个地方性的博物馆法规。它诞生在中国首善之区,吸收、总结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博物馆领域的许多新理念、新经验,在制度创新方面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和领航作用。该条例对博物馆的定义,至少在三个方面有助于彰显博物馆之本体:1、强调“展示”对于博物馆的重要性;2、强调博物馆是要“向社会开放的”;3、强调博物馆是一个“公益性机构”。条例提出了博物馆的核准及注销的登记制度,博物馆馆长、馆址、基本陈列等若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博物馆要依照章程开展业务,展览开放时间全年不得少于8个月,实行优惠、免费、定期免费或低费开放的措施,等等。这些都试图将长期遭忽略的博物馆的本质,予以制度化的规定和呈现。
     
        《博物馆管理办法》建立在对博物馆本源性问题更深入的理解基础上,进一步唤醒了博物馆的本体意识。限于篇幅,兹处只能简要地分析该办法中的博物馆定义。该定义除了重申“展示”和“向公众开放”的重要性,还将《北京市博物馆条例》所说的“公益性机构”直接界定为“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从而凸现了博物馆的本质特点,也更富有时代感。同样值得注意的还有,针对中国博物馆界的现状,该定义特别加入了“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一语。如果说中国博物馆界存在一种“本体迷失症候群”的话,那么法人资格的缺失或不到位,便是首要的症状之一。《博物馆管理办法》有意从疗治宿疾入手,以求规范中国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战略性的意义自不待言。本体之建设,诚为长远之谋划。

        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必然
     
        博物馆既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产物,也可视作制度合理性和有效性的一个衡量标尺,前引胡适的话就需要从这一角度深入体会。当下我国正大力加强博物馆管理,其在宏观层面的意义,也离不开从这个角度认真考量。
     
        当今之时,依法行政的时代正在到来,政府也在努力深化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的职能。这一切都要求明确博物馆的本体,构建博物馆本体意识(乃至博物馆学的本体论),如此才会有“加强管理”的可能。就此说来,在经过多年的翘首企盼以后,《博物馆管理办法》虽然有点姗姗来迟,但我们更切实地感受到,它的到来是必然的。把握这种必然性,不仅可增添前行的勇气,也会帮助我们更悉心地探究博物馆的性质、地位、发展方向、运作模式等等问题。

    (2006年7月14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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