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首页>>教案试题 >>历史论文
  • 让消防学习变得有趣
  • 构建博物馆本体意识
  • 博物馆和文化景点应当为国内外残疾游客提供便利
  • 博物馆社会支持力市场培育开发的意义
  • 挖掘市场资源,服务文博事业编辑同志
  • 县级博物馆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及对策
  • 博物馆青少年荣辱观教育的好课堂
  • 博物馆进入服务时代
  • 论博物馆周边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 博物馆如何保存照片底片
  • 最新热门    
     
    试谈国外临时展览的引进工作

    览组织控制难度加大,再则是报批时会加大一定难度。
     
        二、协议
     
        协议是整个国外临时展览的执行依据,而协议的谈判、编写和签署是引进阶段最吃重的工作,因涉及到国际法律、外汇支付等环节,加上中外文化和思维方式存在差异,复杂性远远超过一般国内临时展览。
     
        国内博物馆在初涉引进国外临时展览时,首先遇到的棘手问题就是语言沟通。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可以借助专业外语翻译机构,进行大段落文本的翻译工作,但同时应有博物馆专业人员的配合和校订,尤其要在专业用词上把关。其次要提高博物馆从业人员的外语水平,在具体专业问题的直接沟通上能够减少环节、加强效率。另外,也需辅以现代交流设备和手段。传统的邮件速度太慢,传真则可能在清晰度上打折扣,在面对谈判阶段大量文本传输和数番修改的情况下,都无法胜任实际交流。幸而现在技术手段的更新,让电子邮件(Email)和网络视频会议(Video Conference)已走入不少国内博物馆的办公室,其实时的联系和低廉的费用可以成为谈判阶段的有效沟通手段。在国外,具备电子签名等内容的电子邮件已和传统邮件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大部分国外博物馆都乐意以电子邮件传输和认证文件;但在国内这一形式还没有全面推广,以电子邮件传输文本、以传真和传统邮件做最终文件签署认证可以成为不错的选择。
     
        就谈判本身来看,国外博物馆及其管理机构对展览协议的重视程度很高,通常会有常年法律顾问就各方面问题做出有利于其开展工作的建议,多年积累后大多都已形成了一篇具有固定模式的协议范本,这使他们在谈判时处于一种主动、有利的态势,可以说在这一点上国内博物馆还存在一定差距。因而在面对外方相当成熟的协议草案(Contract Draft)时,我方也应相应配备律师与馆方密切合作,在我国及国际博物馆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敲协议的各个细节。
     
        协议从狭义角度来看即是指展览总协议(Exhibition Contract / Agreement),从广义角度来看还要包括与展览总协议相依辅的一系列图书出版、商品销售、展品保险、展品运输、赞助活动等协议。展览总协议是重中之重,它包含了大量原则和依据,也会涉及到其他协议,因此每个条款都要极为慎重。
     
        详审展览总协议,首先应明确协议的谈判、签署双方都是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产的机构,通常这点在展览总协议的抬头和结尾都会得到体现。正式的展览协议主要由正文和一系列附带条款、附件构成。正文中主要明确的内容为基本声明和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包括:1、展览协议的基本总则和有效期限;2、展览的名称、时间、场地和承办机构;3、展览的展品、展览设施和展览材料;4、展品的安全、运输、保险及赔偿责任和费用;5、展品的点交方式及地点、布展方式;6、各方代表团和工作人员的安排及所需费用;7、商标版权的归属和有关知识产权问题;8、展览费用的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随后在一系列附带条款或者附件中,除了必不可少的展品清单外,可以就运输、保险、出版、商品、赞助等各方关注的具体问题进行细化,从而和正文一起形成一份完整的展览协议,对整个展览的内容和流程进行规范和明确。
     
        在国外临时展览的展览协议中,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有以下几处:
     
        1、展费的数额必须合理,支付方式必须明确。
     
        因涉及国外展品的文物估价、运送安全和人员护送,外方初步给出的展费数额往往定得很高,超出我国博物馆现阶段政府拨款为主的经营模式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在谈判中,必须要明确展费的数额应符合我国国情,不能任由外方漫天开价。另外,应明确展费的支付形式,是一次性付费还是分期付款,以人民币还是以外汇支付?要向外方及时声明,在以外汇支付的条件下,我国博物馆必须遵守外汇支付额度与指标的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进行外汇支付的申请。
     
        2、适用法律和协议的官方语言要协商
     
        在外方给出的协议草案中,往往指定协议纠纷解决的适用法律为外方国家的法律,以外方文字版本为准。而我国目前对文物展览的适用法律和协议的官方语言虽然只对出境展览做出相关规定,但按照我国博物馆主管部门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的审批规定,展览协议宜以中外法律并行适用为原则,若出现纠纷或冲突,可寻求第三国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且,协议的官方语言中要包含中文,中外两个文字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两个问题要尽早与外方协商确定,同时应对中外文字两个文字版本进行认真比对,保证所有条款的一致性。
     
        3、展览材料、展览设施、展览场地的认证
     
        一些国外博物馆不仅在展品清单中列出每一件展品的环境要求和组装手段,同时会对展览材料、设施及场地做出具体的认证要求,并作为附加条款列入协议中,内容主要包括装运程序,护送人员操作,存放条件,环境适应,展区温湿度与照明,展柜规格、锁具和报警装置,布展所需材料如粘合剂、木材、织物、油漆、密封剂等。因此,我方在引进国外临时展览时要认真阅读和了解这些规范标准,并与自身实际的场地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衡量,在量力而行的基础上明确我方可以达到的展品维护和场地布置工作。
     
        4、展品点交、布展方式应在协议中加以明确
     
        展品点交工作同样要在协议中细化明确,在何地由中外各方派出多少人员到场清点和核实展品,采取何种针对性的安全保卫措施,需要何种桌椅、工具和相关仪器,由哪方人员负责拆除包装,是否在检查、确认展品有无损毁后拍照为证,并由各方代表多少人在展品点交记录上签字,点交记录采取哪一方的规范样本,一式几份,由谁保留存档,都要一一说明。国外博物馆极为重视展品点交记录,不仅仅因为它是展品情况的实际报告,而且在涉及保险索赔时,只有经过各方认同的一份展品点交记录才能为保险公司所接受。
     
        同样需要明确的是布展方式,一些国外博物馆要求所有展品的处理和上架都由己方护送人员和指定的艺术品代理人完成,在己方护送人员不在场、不同意时中方不能移动和重新摆放展品。同时,国外博物馆习惯分组工作,即几名护送人员和中方工作人员作为一个工作小组,几个小组分别展开展品的处理和上架工作,这就涉及到要配备数名翻译配合工作小组,因此也要在协议中明确各方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5、代表团、布撤展人员的接待费用一定要明确细节
     
        接待费用主要由机票、住宿和生活津贴构成,机票的人数、舱位和往返情况,人员住宿的人数、天数和饭店星级,发放津贴的人数、天数、币种和标准都要明确细节,同时我方对外方代表团人员和布撤展人员的接待级别和负责范围也要加以区分。
     
        6、展览名称要尽早确定
     
        引进国外临时展览时,外方为展览所确定的名称可能和我方在推广展览时需采取的公共宣传策略有所出入,通常外方的展览名称很长,把展览的年代、来源和意义都写入名称中,这和我国博物馆展览名称追求言简意赅、言辞响亮的风格有所差异。我方若需要对展览名称进行更改,在谈判时期就要提出,并在展览协议和展品清单中进行修正,若在获得上级部门批准后再想更换展览名称,就需要重新报批,增加工作量和繁琐程度,比较麻烦。
     
        从国际博物馆界的普遍趋势来看,向亚洲地区推介、输出展览已成为近年来欧美各大博物馆的一大动向,他们的展览组织、协议谈判、文物运输等国际合作行为相当成熟和完善;与之对应的,是引进国外临时展览未及多年、尚显生疏的中国博物馆。中国博物馆从业人员必须在每一次国际交流中不断地汲取宝贵的经验与教训,力争早日形成引进国外临时展览的完整模式和系统,这也是全球化趋势下中国博物馆面临的新课题。

    (2006年6月23日6版)


    < 1 >   < 2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7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