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90年代博物馆展览布展开始走向社会化和市场化以来,在博物馆展览工程管理中,有关博物馆展览工程取费标准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博物馆建设方的一个难题,也是展览工程甲乙双方分歧和争论的一个焦点。
虽然甲乙双方在工程委托合同中有类似“据实结算”的条款规定,但是双方对“据实结算”的标准并没有约定。在工程决算时,双方往往对工程决算取费的标准认同存在严重分歧。甲方一般主张按国家建筑装潢定额标准结算,而乙方则认为博物馆展览不同于建筑装潢,按国家建筑装潢定额标准结算显然不公平;有时虽然展览建设方认同乙方的观点,但其上级政府审计部门坚持认为,在国家没有出台博物馆展览工程取费标准之前,必须按国家建筑装潢定额标准结算。
甲乙双方在博物馆展览工程决算取费上存在的分歧和矛盾凸显出我国在博物馆展览工程管理中的一项法规缺位,即《博物馆展览工程取费标准》的缺位。
那么,博物馆布展工程计费标准该如何定呢?本人认为,首先应该明确虽然博物馆布展工程包含装饰美化,但博物馆展览布展工程毕竟不同于建筑装潢和商业会展。显然,按建筑装潢业的定额标准来简单套博物馆布展工程,特别是布展中的艺术创作,如大量采用的绘画、雕塑、模型、蜡像、场景、动画和多媒体等是不合理的。例如制作一幅绘画或一个场景,我们不能根据原料和工时等来简单定价,因为这不同于建筑装潢,不是简单劳动,而是包含复杂知识劳动的艺术创造。即便是同一题材的一幅绘画,也因为不同级别画家的创作而价值不等。因此,博物馆布展工程的计费标准也应该区别于建筑装潢业和商业会展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