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尊重,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弘扬正气,克己奉公,甘于奉献;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五、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出售或变相出售馆藏文物。在为国家或单位征集和收购文物时,所收购的文物及相关资料必须全部归公;对出土文物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国有。严禁隐瞒私存,严禁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六、遵守文物法规和职业纪律。不以个人或家属、子女名义收藏文物,不参与买卖文物。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受到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在从事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宣传出版等工作中所获得的文物和信息资料,必须及时上缴主管单位存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反对垄断文物信息资料及利用其牟取私利的行为。
七、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安全保护意识。在外事活动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民族的尊严和权益。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个人不得向外方做出任何承诺。严守国家机密,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文物信息资料。
八、倡导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用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社会公德规范自己的言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时代主旋律,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物、博物馆工作者。
(国家文物局2001年12月1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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