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直接的经济回报,不要求投入-收益的平衡,其主要目的是使社会稳定,让广大民众享有基本的社会福利,提高人口素质,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发展投入。博物馆的首要职责是以对先人、世人和后人负责的态度保护好反映民族文化特性的实物证据,并通过这些证据提高民族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博物馆作为自治的社会组织存在,但它不是商品市场的主体,而是社会公共领域的主体。博物馆投入主体和管理主体要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支持博物馆事业,保障博物馆工作资源,敦促博物馆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和提高公共品质量。有鉴于此,博物馆定义要明确规定博物馆的公益性,这是非常必要的。博物馆公益性社会组织身份的规定,还应与本国相关法律规范和管理规范相一致。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博物馆可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存在和运营,博物馆由此可享受税收、公共资金资助和募捐等优惠。我国法律目前尚无非营利性组织的规定,但却有关于社会公益组织的规定。尽管社会公益性组织的规定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和管理体制尚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但这一规定可有效防止某些社会集团和个人将博物馆“化公为私”的做法。
第二,要明确博物馆与最终用户的关系,特别要明确博物馆与观众(广大民众)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博物馆用户是多元化的,在博物馆运作过程的不同阶段要与不同的用户打交道,如为公众购买公共品的政府、利用博物馆阶段性工作成果的科研人员、利用博物馆社会活动的学生和公众、利用博物馆旅游资源的社会组织和旅游者以及利用博物馆设施从事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等。在这些关系中,博物馆与观众的关系是最主要的,这是因为博物馆的现实作用要通过观众的数量、体验和评价体现出来,博物馆“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要与观众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博物馆的社会任务也要因观众的参与和实践才能更好地实现,如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科学普及、文化传承等。博物馆观众不只是博物馆产品的享用者和获益者,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更是博物馆产出的参与者和创造者。当代社会公众的文化意识越来越浓厚,保护文化遗产和传承优秀文化传统成为许多人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在这种条件下,博物馆与广大公众的关系发生了微妙且重要的变化,博物馆观众从行为客体转变为行为主体,博物馆从教导者转变为服务员,从学术资源的使用者转变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博物馆要积极主动地协助、鼓励和支持民众利用博物馆的公共资源。博物馆定义要明确博物馆观众的主体身份,明确博物馆公共资源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当代博物馆要以开放和发展的态度看待全球化,要注意全球化对博物馆工作观念、内容、方法和标准的影响,也要把握全球化为博物馆发展带来的机遇。全球化进程在经济、金融、信息、技术、人员等方面将世界各国紧密地联系起来,也使资源和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重组。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经济全球化、-国际化、文化地方化的趋势已经形成。我国博物馆界应切实关注全球化进程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中国文化在世界范围有广泛的影响,但长期以来,中国博物馆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本国历史和文物上,对世界各国文化的介绍也只是通过受西方文化影响的事与物为媒介,这隐隐透出“中央之国”的传统思维取向。近年来,我国-、经济、艺术等领域的全球意识逐渐增强,走出国门,积极参与构建公平合理的世界秩序。我国博物馆虽有走出国门的经历,也有引进国外文明展的壮举,但这些活动尚缺乏应对全球化对中国文化冲击的意识。全球化将不可避免地冲击地方文化表达方式及其传统观念,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行为、思维方式,并进而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还要看到,由于各国在全球化中的地位、动力、作用和需求不同,全球化对各国文化的影响也不相同。客观地讲,我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处在比较被动的位置上,全球化对我国文化的政策、体制、产出和表现形态的冲击是很强烈的,西方现代文明对我国传统文化的冲击是不容置疑的。对此,我们不能采取拒于国门之外的态度,也不能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重要的是转变观念,从全球化角度,从文化交流和文化创新的角度,一方面向世界人民介绍中国文化,使世界理解中国文化的精髓,尊重和支持中国文化的延续发展。另一方面向中国人民介绍世界文化,使广大民众在世界文化背景中了解民族文化的创造发展,自觉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增强文化创新能力,自觉抵御文化同质化趋向。
第四,博物馆定义要涵括不同办馆主体和不同类型的博物馆,换句话说,博物馆定义要满足我国各类博物馆的发展需求,要适应博物馆全行业的发展需求。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现行博物馆定义明显倾向于文物、历史类博物馆,有强烈的计划经济事业机构管理色彩。今后,随着广大民众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加强,对“终身教育”的重视,各种主体主办和管理的各类博物馆会显著增加。如果因博物馆定义的原因而将这些新建博物馆排除在博物馆事业之外,将会极大挫伤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也将极大损害博物馆的社会形象。但是,这一问题除涉及博物馆学基本理论外,还涉及博物馆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诸多具体问题,对此只能采取慎重稳妥的态度,广泛讨论,积极协商,以期达成各方满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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