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第47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它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并在第70条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原《文物保护法》的一处重要补充,明白表达了馆藏文物保护必须从防人为破坏和防自然损坏两个方面着手的完整理念,不仅符合文物保护的自身规律,也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对馆藏文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然力对文物藏品的损坏不同于人为的破坏,其特点是,它使文物毁灭于逐渐变化、默然无声的流淌岁月之中,这种渐变的过程,在短期内凭直觉难以发现,不被人们所注意。目前,我们还没有构造起一整套科学的动态检测机制,待到发现损坏时,往往为时已晚,事故的责任也难以追究。对于自然危害以及相关的防范工作,长期以来普遍有所忽视,防范意识薄弱,防范设施落后,防范制度不严,防范措施不力,有些地方已经到了习以为常、反映麻木的程度。也就是说,我们文物藏品安全防范工作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存在着较大的片面性、主观性,注意到了防人为破坏的一面,而忽视了防自然损坏的另一面。
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疏漏,因自然因素使馆藏文物受损的情况已相当普遍,越发严重。铜铁器锈蚀酥解、木漆器脆裂变形、书画版本霉蛀、服饰糟朽、墨迹褪色、标本腐烂等已经不是个别馆的事。有的馆藏汉简因容器破裂漏水无人知晓,待发现时,木简已成废物。有的馆藏铁器因粉化已不能上手。去一些保管条件较差的馆、所查找库藏中的霉班、虫卵、锈粉也不是难事。不少藏品库房,墙体厚实,门窗牢固,也设有监控报警装置,而室内却连最普通的温湿度计也没有,也谈不上有常规的库房日志。
问题的严重之处在于,多年来躺在库房里的文物在自然状态下发生了哪些变化?严重受损的数量和程度如何?主要原因是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