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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与经营——关于博物馆的职能界定与经营管理体制的一种设想

    当人类文化遗产越来越成为向社会提供文化与精神消费需求的重要资源时,博物馆原有职能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适应这一需求,博物馆传播应运而生。我们简单地将原有职能和新增职能归纳为“保护”和“经营”。新增职能是原有职能的发展。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原有职能所依存的条件是人类文化遗产资源,新增职能的依存条件是日益增长的社会文化消费需求,由于依存条件不同,在管理方式上亦不相同。原有职能应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管理方式管理,而对新增职能可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实行经营性管理方式管理。那么,如何使二者“并存”和“各自”发挥作用,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

    一、“保护”和“经营”不能合二而一,必须各自独立运行“保护”职能的属性是纯公益性质。“经营”职能的属性是市场经济性质。由于属性的不同,各自的工作范围、性质、目的、宗旨都不相同。“保护”的工作范围、性质、目的、宗旨是围绕着文物进行发掘、保藏、研究、陈列和保护,而“经营”的工作范围、性质、目的、宗旨则是依赖文物这种遗产资源进行传播交流,发挥价值导向,追求价值最大化。两种职能的承担者也不应是一个单位,因为“保护”职能的承担单位应该是事业单位,而“经营”单位的承担者应该是企业单位。两种不同性质的单位,从客观规律、国家财政政策、人事制度等等都有着严格的区别。所以,“保护”和“经营”就不能合二而一,必须独立运行。

    二、“保护”和“经营”两者并重,不应偏重一种,而且更不能将“保护”隶属于“经营”之下。“经营”职能虽然是后起之秀,但其为全社会迅速增长的文化与精神消费需求所能提供的服务和可发展的市场潜力巨大。目前,在我国存在着两种极端的观点或作法,一是认为博物馆就是纯公益事业,不能从事经营;而另一种是完全交由市场运作,按企业经济对待。究其原因,一是国家现行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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