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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备的藏品总帐是杜绝藏品流失的关键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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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存在是相当普遍的。如果不迅速地、加大力度地建立藏品总登记帐,馆藏品的流失太容易了。文物保护法新增第42条明确规定,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处置其馆藏文物。这一条外国人可能看不懂,但对我国实际情况来说是绝对必要的。
从事情的另一端看,文物入藏也存在很大麻烦。我国文物入藏还处于泛收的历史阶段,不能与西方博物馆同日而语。西方博物馆经历了从泛收到精收的历史过程,逐步达到收藏的专门化与精品化的程度(这一历史过程,我在拙文《文物是无限的,藏品是有限的》一文中有论述。载《中国文物报》2001年9月21日“东海杂谈”栏目中)。《国际博协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博物馆要公布收藏方针、收藏领域和藏品永久保存指南。不得征集与本馆收藏宗旨不符的物品,侵入别的馆收藏领域是不道德的。这种规定我们做不到,尽管我们已经开始了征集竞争,但我们还没有走完从泛收到精收的历史过程,何况总帐尚未建全、帐外文物相当普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建帐以保障帐外文物的安全。现在各种帐外物身分不同,界限不清,所谓“等外品”、“重复件”这种含混不清的名称,隐患很大。文物的重复件不管有多少都应视为文物,等外品是文物就应是文物,与仿制品、复制品不能混为一谈。如果等外品、重复品不进入总帐,那对他们的处置的随意性就太大了。所以我认为所有进馆文物原则上都应进入总帐以确定其身份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真的这样做了可能会出现账面上注销太多而有损于博物馆永久保存文物的形象。也许在国务院配套的法规中另行规定帐外文物注销办法更好一点。总之,总帐是博物馆对文物进行法律保护和合法运转的最权威的根据,必须不遗余力地建立与健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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