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首页>>教案试题 >>历史论文
  • 博物馆建筑呼唤生态理念
  • 网络博物馆建设小议
  • 展览超市 新探索
  • 世界博物馆进入统计学阶段
  • 河南博物院的古乐陈列
  • 专题展览的投资回报
  • 南京博物院首日 免费开放日 的启示
  • 数字化博物馆应重视数字资源建设
  • 谈纪念馆序厅的艺术形式
  • 广州三次大型合作办展的思考
  • 最新热门    
     
    国家所有权与博物馆合理利用权必须分清——对馆藏文物有偿转让的意见

    近日,《中国文物报》报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提出了原则性意见的消息(见本报2002年1月2日1版、2版)。其中,馆藏文物能否有偿转让,引起我的思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原则性意见”中指出:“如果允许文物有偿转让会引起许多复杂问题,法律不宜笼统规定馆藏文物可以有偿转让。”实可谓“一语破的”,指出了关键,也指出了解决困扰的方向。

    我国的文物,除不可移动的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和地下水下的遗存以外,够品级的文物绝大部分收藏在各级各类国有博物馆。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这些馆藏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博物馆与馆藏文物是一种什么法权关系呢?根据我多年的体会认为,“有效保护加强管理”是博物馆负有的责任。“合理利用”以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它享有的权利(如果从博物馆的社会职能来讲,这种权利也就是职责)。

    博物馆为了扩大合理利用,以取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引进市场运作形式的“有偿转让”也是可取的。关键在于分清国家所有权和博物馆的合理利用权,二者绝不可混淆。记得二十年前某省因为建设新博物馆缺乏资金,曾有位好心的省委书记竟提出:“可以卖一件金缕玉衣么?”此语一时传为“佳话”。直到几年前,某省博物馆还曾以几百万元的代价,把几十件出土的古代玉器“有偿转让”给某大博物馆。有鉴于这些事例,多年来我有两句话一直“如鲠在喉”,这就是:

    一、馆藏文物的国家所有权不可变相出卖;

    二、博物馆的合理利用权可以“有限期”地有偿转让,而且转让的文物级别应当放宽。

    我提出第一点的理由,《中国文物报》的报道《馆藏文物能否有偿转让?民间收藏文物怎样流通?》(详见2002年1月2日第二版)中已介绍相当充分。我想再补充的

    < 1 >   < 2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7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