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毯式的勘探普查,画一张文物分布图,地下哪里有遗迹、遗址,一目了然,以后搞工程规划时心中有数,尽量避开文物,实在避不开的,文物部门则提前介入,免得工程开工后突然发现文物,使得建设方和文物部门都很被动。
至于“考古先行”的经费问题,可以先由政府统筹解决基本建设所必需的考古勘探、发掘资金,工程一旦立项就马上进行考古工作,等建设方确定后再由建设方偿还政府这笔经费。这样做省钱、省时,建设方也乐于接受。
国外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工程遇到地下文物,考古费用也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考古费用可以抵充税款。在西班牙,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拿出工程款的1%作为文化基金,由政府统一管理。另外,在我国南水北调这样的大工程中,在工程合同里就写明了文物保护的相关条款,这个办法值得推荐。在很多大、中城市,政府都设立了抢救性发掘的专项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工程建设与考古两者之间的矛盾。
另一方面,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有意毁坏的问题,应加大打击力度。我国现有的《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有意破坏者,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已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办,决不姑息。各地可设举报电话,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管,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和精神上表扬。
随着时代的进步,文物保护工作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必须有一种强制性的制约措施从源头规范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在环境评估阶段就将文物保护列入,那工程建设中文物被毁的现象将降低到最低限度。
200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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