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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新农村建设中名人故居的保护

    1、新农村建设中名人故居保护认识不足
        在新农村建设中,常常会听到:“这些破破烂烂的旧房子保护起来干啥,拆掉算了”。“这也保护,那也保护,还怎么发展?”往往将名人故居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对立起来。一些基层领导认为保护名人故居,就会影响整个农村的村容村貌,妨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同时,一些地方领导和旅游主管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功利思想严重,片面地追求旅游经济效益,过分地掠夺名人故居的文物资源,在名人故居控制范围内肆意地建饭店、购物商店,盲目地开发旅游产品,从而导致名人故居周边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使名人故居置身于商业的笼罩下,失去了原来历史风貌,导致缩寿减岁。
        2、新农村建设中名人故居保护经费短缺
        据笔者了解到,在湖南、湖北、江西、四川等省的广大农村,诞生了许许多多革命伟人、将帅,烈士更是不计其数。由于这些省目前经济还不十分发达,各级财政经费有限,对地处农村中的名人故居保护仅仅停留在人员经费保障上,除了特别突出的革命伟人或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故居建立了纪念馆,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还有一部分将军、英雄人物和许多革命烈士的故居至今没有进入列入省、市、县-文物保护单位范畴,尽管有的列入了,各级财政没有安排专门的保护经费,再加上各级文物保管部门自身经费不足,有些地方,因人员包袱过重,连干职工基本工资都不能足额按时到位,对此心有余力不足。如著名的陈赓大将,在湖南湘乡龙洞乡的故居,绝大部分土砖房屋已经倒塌,仅有三间也在风雨飘摇中岌岌可危。经费的短缺,导致了地处农村中的名人故居生存状况令人担忧。
         3、新农村建设中名人故居保护法制滞后
         2006年5月份,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第六批10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此,我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原来的1271处增加到2351处。但据笔者所知,目前80%已经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人故居没有编制好保护规划。一部分地方,由于没有编制好当地名人故居的保护规划,明知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名人故居保护规划存在相冲突的地方,但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新农村建设对名人故居周边环境造成冲击而无可奈何。尽管国家出台了《文物保护法》,但在一些农村,由于群众生活水平低,急于脱贫致富,加上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给名人故居的保护、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再加上对名人故居破坏大多是群体性的、开发性的、建设性的,文物部门前往制止,他们便以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有领导同意的“尚方宝剑”为盾牌,对文物执法人员进行围攻或冷言讥讽,对文物部门下达的停建、整改通知更是不屑一顾。名人故居的保护执法有时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导致部分名人故居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遭到破坏。目前,尽管部分有识之士曾经呼吁要设立《名人故居保护法》,但其制定到实施仍需要一个过程。

         二、新农村建设中名人故居保护的对策
         散落在广阔农村中的名人故居,当与人们默默相遇时,与心灵撞击出沉甸甸的历史火花,让人愉悦或深沉;让人叹惋或悲愤;让人希望或奋进,甚至心灵得到净化。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名人故居的保护不是简单意义上传统建筑的集合,而是一个文化结构缜密的整体,不仅具有认识价值,审美价值、社会价值,它还有着历史的延续性和节奏感,是不能再造的,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和文化教育功能。
        1、新农村建设中名人故居保护要坚持真实性原则
         毋庸置疑,历史环境创造了名人故居的血肉,文物保护单位构架了名人故居的筋骨,历史文化凸现了名人故居的风貌,文化内涵孕育了名人故居的个性,保护特征形成了名人故居的保护方法。作为地处农村的名人故居,地域上决定了名人故居所依存的环境,自然环境是农村生成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农村固有的自然风貌。保护名人故居必然与自然环境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完美的整体。为此,我们在坚持真实性原则下搞好名人故居的保护:一是要做好各类名人故居的“四有”工作,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二是名人故居的保护应实行原址保护,非特殊情况下不得迁移、重建,它的修缮、保养不得改变原来文物原状。三是对处在名人故居绝对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民居,如果与名人故居的历史风貌不相适应,应当花大力气进行拆除和改造。四是注重依托名人故居所遗存的文化遗产建设新村镇,加强对村庄整体风貌的保护,保持名人故居历史地段的完整性,杜绝影响保护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五是把名人故居的保护工作融入新农村建设之中,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并加强名人故居传统格局的保护,包括路网布置、地形、地貌等。六是注重对名人故居所在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要尽力保护传承各类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物、实物、手工制品等,进一步烘托名人故居所处的历史环境。
         2、新农村建设中名人故居保护要坚持协调发展原则
        在新农村建设中,名人故居的保护要坚持协调发展原则,不能因为怕丧失新农村建设这些发展机遇,在条件不成熟,当地政府和文物保护部门没有充分的政策和资金保障的前提下,对名人故居采取过度的开发和利用,甚至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因此,名人故居要确实做到保护与各级政府的职能协调发展;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保护与当地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保护与研究管理协调发展;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协调发展;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在保护与发展的过程中全面揭示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科学含义。同时,为解决名人故居资金短缺问题,坚持“国家保护为主,动员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机制,调动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并争取国内外致力于名人故居保护团体和人士的援助,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行各业及中外人士投资名人故居的保护。此外,还可以向有名的企业家,名人的后人、生前好友募集。
         3、新农村建设中名人故居保护要坚持加强宣传原则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坚持加强宣传原则,不断加强名人故居的保护宣传,进一步提高名人故居保护认识。一是不仅提高文化(文物)部门的认识,还要促进各级领导提高认识,特别是要帮助广大村民提高认识。二是要进一步增强名人故居忧患意识的宣传,及时有效地制止新农村建设中毁损名人故居的各种行为。三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利用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加强对社会、领导、村民广泛、深入地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四是结合自身特点,借助外力,通过与旅行社、周边景点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与厂矿、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德育教育基地等方式来加强名人故居的保护宣传,争取赢得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的重视和支持。此外,还可以通过借鉴如英国蓝牌委员会对名人故居采取挂蓝牌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办法,先对农村中文化名人故居做一次普查,以抢救的姿态审定一批名人故居。
        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予以重视和保护名人故居,并不断深挖其文化内涵,让世人更多地了解和认识它们,让其放射出应有的光芒。

    2007.2.2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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