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文化遗产科学的学科建设及其 对象 问题 |
 |
|
|
比那些近几十年里出现并蓬勃生长的生命科学、环境科学、信息科学之类。这些作为学科的“科学”,建立在特定的“对象”、“问题”、“领域”等基础之上,而非依赖于传统的知识类型的划分方法(参见拙文《文化遗产研究和“文化遗产学”》,载《中国文物报》2003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使文化遗产科学赖以存在所必需的“对象”、“问题”、“领域”愈趋明晰、明显、明确。下文就“对象”作一些论述。 从研究对象的层面上看,目前的文化遗产科学要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文化遗产本体,包括历史、现状和可能的未来。二、与文化遗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环境、风貌、人类生活方式以及文化生态等等。三、文化遗产事业,包括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内容。四、文化遗产的价值及其应用。五、文化遗产保护科技。文化遗产的相关学科建设,必须自觉地捕捉住这些“对象”,同时提炼“问题”意识,以“领域”内的实践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并反馈和作用于“领域”。 这又引出了另一层面的“对象”问题,即 “文化遗产” 究竟如何界定。这个问题关系到如何给文化遗产科学划出一个大致的边界。有边界的学科才是可能建设的,无边界的“学科”往往是大杂烩。时下,有关遗产的话语急剧膨胀和扩散,概念不清、表述不当的事例已不鲜见。在此情形下,明确本学科、本领域的“文化遗产”就极其重要。国务院《通知》对什么是文化遗产作了一个很好的表述,这也是国内迄今为止最具权威性的对“文化遗产”的一个界说: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们知道,此前《辞海》和《汉语大词典》将“文化遗产”定义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人类历史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的总和。”而在我们日常生活的语汇中,“遗产”和“文化遗产”更有多种不同含义的表述。比如思想性、学术性的“遗产”;又比如,制度性、社会性的“遗产”(例如说某位-人物留下的-遗产)。现在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思想性、学术性遗产,抑或制度性、社会性遗产,都不是《通知》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通知》所论述的文化遗产,按我的粗浅理解,是一种“可展现的公共性遗产”。这类公共性遗产具有四大性征: 1、具备可“视”或可“听”的要素,可以诉诸人的感官感知其存在; 2、或通过物质形态展现其存在,或通过非物质的各种形式得以展现或演示,其价值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并为人类所欣赏; 3、能够进入公众生活和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资源、公共财富,或被开发转变为公-品; 4、具有稀缺性、脆弱性或不可再生的特点,需要加以保护和管理。 文物属于这种“可展现的公共性遗产”。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话语系统中的“无形遗产”(非物质遗产),也是“可展现的公共性遗产”。纯粹的思想性、学术性遗产,或制度性、社会性遗产,只有衍化成物态化的形式或所谓“文化空间”、“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才能成为这一类公共性遗产。 从《辞海》、《汉语大词典》到《通知》,围绕“文化遗产”释义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折射出当代文化的变动,也真切地反映了公共性遗产“领域”的初步成形。由此观之,围绕该“领域”而生发的相关学科建设的种种冲动,从本质上看,也基本是真切的,而非虚妄的。关键在于,对于这样一门新兴的学科,该如何型塑,包括对已有的若干学科如何进行交叉与整合,以凝炼出一个新的系统。2004年6月,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在《中华遗产》发刊词中说得好:保护遗产“是20世纪人类最富历史智慧的行动之一”。文化遗产科学的学科建设,也需要拿出我们的智慧。
< 1 >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