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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科技成果应用现状问题及对策

    发展。3、促进成果转化的人才机制没有形成。在文博行业中,从事科技研究的人员不足千人,占整个文博队伍(约7万人)不足5%;文物科技成果管理队伍的人才资源,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地域之间的差异;在层次上,自上而下人才资源递减,基层管理队伍人才相对缺乏。4、用于文物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经费投入不足。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家文物局加大了文物科研投入,且每年都有增长,但科研经费中没有明确多少是用于研究,多少用于成果转化阶段的再研究与推广利用,事实上基本上是用于研究。5、成果转化意识不强,缺乏激励机制,研究与应用脱节。6、信息不畅,对科研成果宣传不够。7、成果单位、研究人员、服务人员之间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8、个性与共性的脱节,大量研究成果停留在特殊的经验阶段而没有上升到一般的理论高度。以文物为对象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也多从个体出发,是针对某一单位某一个别文物而开展的,多强调文物的独特性,导致保护技术、保护手段具有很强的个性。一般的科研活动也缺少系统化研究,缺乏共性研究,标准化研究,较少考虑不同环境下同类文物的保护,或者具有同样环境但在工艺上有差别的同类文物的保护研究。往往一项技术研究出来,保护完一件文物后,在别的地方就不能使用了。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另外,成果研发的技术路线、工艺细节、辅助材料等方面传统的保密方法,成果单位、研究人员、服务人员之间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原则,也妨碍了成果的转化。
    任何一项科技成果若不及时推广应用,就不能发挥好它对社会经济的实际作用。加速文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推动科技与文物保护相结合的关键所在。课题组认为,我国文物科技成果成为保护文物的直接生产力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当前提高文物科技成果转化率必须突破以下几点:第一,转变观念,尊重和鼓励文保科技创新。“思路即出路”,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首先应该观念创新。对科技成果转化重新定位,摒弃原来历史条件下的不合理思维。在文博系统内自上而下设立相关的科技成果推广利用的机构。对从事文物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或个人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认知、评估制度,保护文物科技成果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办法等。第二,畅通信息渠道,加强文保科技成果的普及宣传。文物保护科技工作者要改变观念,承担文物的科技保护责无旁贷,宣传文物科技保护的知识、宣传文物科技保护的价值同样责无旁贷。信息渠道的沟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过已有的科研平台在网上常年公布成熟的科技成果;二、在报纸等平面媒体上开辟专栏,宣传文物保护科技成果;三、编写文物保护技术年鉴,发布消息,有意识地沟通、推广等。第三,国家加大对文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借鉴相关的国家科技成果推广法律成果,结合文保科技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和保护文保科技成果合法转化的实施条例,完善文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同时,广大的文保科技人员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文保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司法保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认真纠正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文保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政府加强对文保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经费。文物保护属于公益事业。保护文物,人人有责,政府倡导保护文物更是责无旁贷。因此,一方面,政府应该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对文保科技中介机构等企业的文保科技成果推广投入实行不同形式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财团和个人捐资赞助,设立文物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基金会,对一些迫切需要文物保护技术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支持。第五,努力培养能够承担文物保护科技成果推广任务的复合型人才。针对在地区之间科研力量不平衡的现状,应建立政府文化文物部门主导,高校文博院系为主承办,各级各类文保单位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文保科技成果推广人员培训机制,国家拨出专款定期组织科研成果普及班,包括路费、住宿等,对文保科技成果推广人员进行培训,让地方上保管文物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在基层文保单位具体承担文物保护的第一线工作人员来听课,普及一些文物科技保护知识,让他们回去能够干点事,把一些能够保护的东西保护下来。这是起码的培训手段,也是传播文保科技信息的良好方法,可能还是一个效果最大的人才摇篮。第六,建立文保科技成果推广中介组织。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需要政府从战略的高度予以引导和扶持。组建一个结构合理、门类齐全、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加强科技中介队伍建设;强化文保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第七,加快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文物保护单位的配套改革,建立以文物资源优化配置为主体的、统一的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文物保护工艺相结合,实现利用、学习和研究一体化。(20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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