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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水乡古镇 保护与联合“申遗”调查思考

    保护与“申遗”工作,加强古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历史遗产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应完善江南水乡古镇保护法规体系,健全古镇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依法行政,增加文保管理人员,切实加大保护与管理力度;应作出保护制度安排,规范开发行为,严格执行“古镇保护规划”进行保护开发,尽快开展规划实施的检查、加强监督;加大政府保护资金的投入,多种方式筹措古镇保护管理资金;聘请多学科专家参与保护,建立“古镇保护开发审议委员会”,为各级政府决策咨询;加强文保专业人才和传统技艺工匠队伍的建设;借鉴国内外古镇保护的基本经验,注重抢救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民间民俗文化遗产,在加快城市化、建设新农村、尤其在旅游开发热潮中寻求“有效保护、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最佳路径,探索一条适合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申遗”——发展的多赢道路,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江南水乡古镇的人与历史、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是长三角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江、浙两省创建文化大省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志,更是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快“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进程,不仅是地方政府的历史使命,而且重要的是对长三角地区的合作与发展、提升“江南水乡”的国际声誉、提高居民素质、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国内外旅游、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等都将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历经6年的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项目,目前存在着诸多老问题、新困难:有关政府在思想上仍未达成联合“申遗”共识;地方政府在计划上、工作上尚缺乏统筹安排;江南水乡六大古镇至今没有成立统一的联合“申遗”机构,既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又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和管理监督,也缺乏国家配套的倾斜政策;政府对古镇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足,社会各界对江南古镇联合“申遗”的关注支持度不够。同时,地方政府“重申报设想、轻申报基础”、“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管理”的倾向较为普遍,有的古镇存在“过度利用、超载开发、被动保护、消极管理”的现象;保护开发过程中不遵守《世界遗产公约》规定,有的开发行为大拆暗拆、大量移建、大建仿古建筑、新建假古董,旅游开发无序竞争;过度“人工化、商业化、现代化”倾向,正在给联合“申遗”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使古镇“准世界遗产”条件和标准逐步丧失。上述自掘“申遗”坟墓的行为,务必引起有关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江南六大古镇因保护开发“博弈”的经济利益冲突,从联合“申遗”到“明合暗分”,从出现不协调到“各自为战”,再到宣告“公开分手申报”的窘局,确实令人遗憾。这种申遗变化带来的问题,不仅对“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包括其他合作项目的不良示范的后果,在客观上拖延了联合申遗的进程,而且也影响我国一年只能申报一项文化遗产的整体利益乃至国家政府形象,更不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和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长江三角洲发展战略原则。

        因此,江南水乡古镇有关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认识联合“申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联合“申遗”当作建设文化大省的大事来抓,并作为贯彻党中央提出“十一五规划”、落实“长江三角洲发展战略”的实际行动。“申遗”最基本的要求必须是政府行为,因此当前最重要的是:一应加强政府领导及组织保证,尽快组建形成“江浙两省上下联动申遗工作网络”,成立“江浙六镇联合申遗领导小组”及“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办公室”。二是江浙六镇应分别成立名副其实的“古镇申遗办”,配好专职人员,做好申遗基础工作,并聘请专家指导申遗。三是有关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旅游等职能部门以及新闻、理论界都应积极做好申报、宣传、推介等工作。四是地方政府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多渠道资金投入”的保护申遗新机制。五是江南六镇应联合制订旅游规划和构建利益共赢的协调机制,建立“古镇保护申遗专家委员会”与“江南水乡古镇保护申遗研究会”,组建“江南古镇保护申遗志愿者队伍”等等。最关键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务必切实加强古镇保护与管理的力度,从申遗要求出发,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原则、要求,对古镇进行科学的有效保护,不要把联合“申遗”与保护开发当作两回事,不能为了旅游开发的短期经济利益、而影响或丧失江南古镇永久而无价的“世遗”价值。只有始终坚持“保护申遗为先、旅游开发为后”的理念,积极做到“保护有所为、开发有所不为”,才能使江南古镇保护利用长久“多赢”;只有牢固树立“准世遗”观念,严格按照世界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进行保护和考量申遗,才能使申遗早日成功。

    (2006年7月21号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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