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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与利用

    据文物法进行规划和建设,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文物遗迹的保护规划。

        同时,我们还要提高对文物的保护认识,特别要对那些还未列入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在这次规划时要列入保护对象。仅就鄂东黄冈市而言,大量江南风格的徽派建筑物随处可见,有的整湾保存基本完好,如红安县的油榨河湾,王家冲垸、谢家大垸,均是目前保存较好的历史民居建筑。还有村前屋后的河道桥梁,楼道古巷等。因此,在规划中要重点考虑这块尚存的文化古迹,不能让它随着新农村的建设而消失掉,否则,相对于这些优秀的历史遗存而言,我们的新农村建设就成了破坏性建设。而一旦损毁,我们将无法面对子孙后代。

        二、文物保护范围中的新农村建设要依法规划,对确需改造的建筑物要做到建新如旧,与历史风貌和环境相协调。

        在以保护文物遗迹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中,应结合文物法进行科学规划,它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内有如下要素应予以保护。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随属建筑、古建筑构件、碑刻、墓葬、遗址、古树名木;后期添加的确有保存意义的雕塑、装饰、题记、加固或者改建物;控制建设地带内的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历史建筑物、纪念性建筑物及其他人文和自然环境风貌等。
       
        具备以上保护要素的文物单位,目前状况有两种,一是已被分别列为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二是尚未被政府部门核定公布的且又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单位。对于已被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文物单位,公布时已划出了文物保护控建地带和保护范围。它的保护相对而言要好做一些。现在难做的是还未核定的但又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物单位,因此,在进行规划建设时,各级政府部门要提高对这块历史文化遗存物的保护意识,抢救性地加以保护,县级以上文物部门要抓住这次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机遇,对所在地村、镇进行一次全面文物普查和审核,对那些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单位予以登记并发出公告,同时要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建地带,列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建地带内,不得修建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和构建物,新建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对确因重大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新建建筑物,应在动工前拿出设计方案,其建筑式样应与周围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格与环境相一致,做到建新如“旧”,设计方案需经文物部门同意后,再报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确需拆除的,应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批准搬迁与复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

        三、抓住新农村建设机遇,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独特优势,为丰富新农村的文化内涵和经济建设服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化的物质生活日新月异,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要倍加珍惜祖辈留下的历史遗存物。因此,我们要抓住新农村建设机遇,在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的同时,充分利用这些文物资源,为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带动乡村旅游经济服务。
    因此,我们在进行规划时,首先要将所在地域里的文物建筑物等纳入保护建设中,通过多种渠道争取政府部门和社会的资金投入,对已破损的文物保护单位要进行抢救性维修或恢复,做到建新如旧,修旧如旧、恢复历史原有风貌和环境。在保证新的村落建设与文物建筑风格相一致的前提下,再增建相应的纪念设施,如历史古建复原陈列,介绍历史事件的辅助图片展览,兴建村史或家史、族史以及重大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陈列馆,以弘扬本地域独特的历史文人风采。同时,还可增设纪念标志,树立新的村风村貌、让古老的历史文化焕发新的光芒。

        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种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以吸引外地游客来此观光、旅游,并结合文物资源,开辟相关旅游产业,开发土特产品,兴办农家民俗旅游,以此带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在国家倡导的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要理性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以此推动文物单位的保扩建设和充分利用,提升文物资源的社会价值。

    (2006年7月14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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