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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地淹没坝库工程所涉文化遗产地保护新思路

    态遗产后,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主要体现于以下四个部分:

        I.建筑。这里不仅指居住建筑,还包括非居住建筑;不仅指标志性形象建筑,还包括一般功能性建筑;不仅指高品位建筑,还包括一般品位建筑。

        II.格局。这是指古城镇村落因经济、社会生活、交通、商业、文化等需求而形成的实体结构和布局。

        III.景观。这既是指由古城镇村落整体所体现的“市镇景观”(townscape),又包括这些城镇村落与其周围“环景”(setting)构成的“大地景观”(landscape)

        IV.历史演替。这是指这些古城镇村落在其千百年生命历程中,在建筑、格局、景观方面的演变而留存下的印记。

        以上四部分正是这些城镇村落作为“静态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之所在。只有全面顾及这四部分及其细节,才能完整地保护它们的原真性。

        对坝库所涉静态遗产的保护,理论上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就地保护”(in-situ),即在原址对原物进行保护。其二是“迁地保护”(ex-situ),即把原物迁离原址,移至他处进行保护。我国过去多采用“迁地保护”,很少采用“就地保护”。然而,常规并非一定是真理。有必要对这两种方式的恰当性进行重新认识和比较。

        2、 保护方式评价标准

        这里提出对上述两种保护方式的恰当性的评价标准,它们是:

        ——能否完整地保护这些静态遗产的原真性;

        ——其保护成本是否最为经济有效;

        ——遗产地的价值和功能能否得到恰当、妥善的利用

        3、 对“迁地保护”方式的评价

        坝库工程所引起的遗产迁地保护,如三峡工程所示,通常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将遗产地的标志性或高品位的典型建筑随居民迁至新址;②对遗产地的地下文物进行抢救性发掘;③为了保障坝库的行水功能及其他功能,对遗产地剩余建筑物进行毁平。这些做法难以达到前述三项标准。

        就“遗产原真性保护”而言。首先,遗产迁离原址,将丧失遗产原真性的第一要素——“位置”(location)原真性。其次,“迁移”方式只能保护个别建筑单体,不能保护遗产地的建筑整体,不能保护遗产地的格局及景观。第三,即使是那些拆迁建筑,也难以做到完全原汁原味。埃及阿布森贝(AbuSimbel)神庙因阿斯旺水坝而进行的搬迁,虽有UNESCO组织的国际顶尖文化遗产专家组的指导,仍留下不可思议的误差,阳光照射在拉姆西斯二世(RamessesII)的时间竟由每年2月21日后移至2月22日,进而影响了传统的“太阳节”。可见,“迁地保护”所存留的遗产原真性,远不是完整的,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也难确保。此外,对于原址的地下文物,由于是抢救性发掘,难以在时间和人力上确保工作的精细,也难以对一时涌现的大量文物进行恰当处置,因而易于造成可移动文物的丢失和损毁。

        就“迁地保护的成本有效性”而言,实施迁地保护的所有行动均费钱、费时、费力。其中,将建筑单体迁至新址进行原汁原味的“再建”(re-building),其费用远高于“复制”(replica)或“仿造”(modeling)。

        就“遗产价值和功能使用”而言,迁地保护使古城镇村落旧址完全消失,其价值和功能也随之丧失。另外,它对迁地再建的城镇又是一种束缚,使它们在选址、规划和建设时,既须考虑被迁建遗产的要求,又须考虑居民的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要求。这样,这些迁址再建的城镇村落决不会与原先一模一样,从而不可能被视为历史文化遗产。即使是某些“原汁原味重建”的建筑单体,也会因其原真性组分不可避免的丢失而使价值大打折扣。一些地方政府一厢情愿地认为,文物重建能继续维持其历史名城、名镇、名村的身份,能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这是空想。它只会造成一种“四不像”:说“古城”不是真正古城;说“遗产”不是原样遗产,说“原真性”不是完整的原真性;说“遗产旅游”不是原汁原味的遗产旅游。

        4、 对“就地保护”方式的评价

        对坝库工程所涉遗产的就地保护,是指将遗产地原样地淹没于库底。这一情景自古以来一直存在,如云南抚仙湖下的古城遗址,江苏洪泽湖下的古泗洲城,浙江新安江水库(千岛湖)下的淳安旧城等等。它们或因灾变原因,或因大型人类水利工程而淹没。只是历史上从未将这种“淹没”视为一种有价值的遗产保护措施。然而,现在看来,它确实起到遗产保护作用,可视为一种“就地保护”方式,并且其价值远超越迁地保护方式。

        就遗产的原真性而言,“就地淹没”不只是保护某些建筑单体,而是保护了被遗弃的古城镇村落的所有建筑,以及这些城镇村落的格局与景观。这是真正的完整性意义上的原真性保护。其保护范围规模、内容和质量是迁地保护方式无法相比的。

        就保护的经济成本而言,“就地淹没”不必像迁地保护的遗产拆迁、搬运、重建那样花费巨资。它最多需要对被淹没的遗产地的某些建筑事先进行加固或防渗蚀处理。因此,其财力、人力及时间支出应远比迁地保护为低。

        就遗产价值和功能的利用而言,一方面,被就地淹没的城镇村落依然可保持其文化遗产地身份以及它的研究功能,甚至观赏功能(如新近开发的水下旅游功能)。另一方面,迁址再建的城镇村落可以有更多更好的选择。他们可摆脱迁建遗产的束缚,而着眼于现代经济、社会、文化需求,其城市风貌和文化景观,既可承袭旧城的某些要素,又可自由地进行传统要素与现代要素的组合、融合和创新。可见,这将真正有助于遗产保护与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两全其美。再者,坝库工程总是有一定寿命的。当坝库的功能寿命完结时,即坝库的特定功能已不为社会所需要时,就可以拆坝放水,这样,在一百年或数百年后,被淹没的遗产地又会重现。其时,其历史文化价值已远非今日可比。

        5、 如何实施淹没性就地保护

        根据以上在“遗产原真性保护”,“遗产保护的经济成本”,以及“遗产价值和功能利用”三个方面比较,“就地淹没”比“迁地保护”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其实,这一结论在自然遗产保护早已得到肯定。在那里,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就地保护”方式(即自然保护区)远比“迁地保护”方式(如动物园、树木园、种子库等)更为有效。

        应当将“就地淹没”视为一种对坝库工程所涉遗产实施保护的积极手段。并且,它的运用应由无意识到有意识,由随意到规范。只有这样,才能最有效地发挥这一方式的保护意义。

        “就地淹没”作为保护方式的规范化,至少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方案选择标准、方案实施、辅助性保护措施。

        I.方案选择标准。并非坝库工程所涉的任何遗产都适用“就地淹没”方式。这就是说,选用“就地淹没”方式的遗产地应符合必要标准。标准应与遗产价值和功能有关,应与遗产材质有关。某些由未经烧制的原土建成的土质遗产,不能实施就地淹没。此外还有其他限制因素。据此制定淹没方案,或使所涉遗产地或全部就地淹没,或在将不可淹没的遗产迁出后而将其他遗产就地淹没。

        II.淹没方案的实施。作为一种科学的保护方式,“就地淹没”并非简单地在坝库工程完成后浸入水中完事。为了更好的达到保护目的及价值和功能利用目的,应对被淹遗产中易受水毁(物理性损毁、化学性损毁、生物性损毁)的部分,进行加固或防渗蚀处理。同时,如果考虑到未来有可能会对这些遗产开展水下考察或进行水下旅游,还需事先做一些路径和设施布置。

        III.辅助性保护措施。这主要是指与“就地淹没”有关的其他支持性手段。至少包括三类手段。其一是水质。应尽可能减少水库水质的化学污染,以避免对淹没遗产的化学侵蚀。其二是水体含沙量问题。泥沙沉淀具有两重性,它既可覆盖受淹遗产,有利于遗产保护,但也会影响受淹遗产的研究功能和水下旅游功能的发挥。因此,对泥沙的控制应在权衡后作出选择。其三,应妥善安排航道交通线路和其他经济活动,力求不使它们对受淹遗产造成负面影响,
    以“就地淹没”方式对我国坝库工程所涉古城镇村落等文化遗产地进行保护,要借助对历史上淹没案例研究。尽管那些案例均非有意识的保护措施,但人们今天对它们进行考察(包括考古学考察)时,应根据其淹没后遗产状况的演变,总结出经验和教训,提炼出具有规律性的信息,并进而上升到保护科学的知识层面。

    (2006年6月30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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