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都明文规定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真正落实者微乎其微。某县文物局上世纪90年代初事业包干费仅为两、三万元,连工作人员的工资都难以为继,后虽逐年递增,也是寅吃卯粮,勉强维持日常开支,根本没有专项的文物保护资金。
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目前的事实却是:地处县域的文保单位,其保护经费往往一味依赖省级拨款,县级财政基本不予拨付。本来已经是反主为客了,最后却连客之本分也不尽。上级拨款旨在调动基层政府对文物保护予以投入的积极性,这样一来反倒滋养了其对上级资金的依赖性,因此长期以来的习惯是:上级拨付多少钱,就干多少钱的事;没有钱就少干事或不干事。另一方面更糟,就是所拨文物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大打折扣,譬如,上级拨款10万元,而最终用于文物维修保护的仅为其中很少一部分。有一处省保单位曾经连续三年得到省级拨款30万元,可是文物部门仅用4万元维修了一座小型建筑,其余的不得而知。
县域遗产事业存在不小的经费困境是事实,但究其背后的原因:一是缘于县级财政没有专项经费的保障;二是在于县级文物部门对上级的文物专项资金不能专款专用,而是擅自挪用,甚至中饱私囊。此外,编外人员的不断调入吃掉了本就不多的文物专项经费。(上图:虽已经维修,但因资金匮乏,至今未予彩绘装饰)
清查家底 全面规划 积极争取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