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立足自身 依法行政 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新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进一步增强了文物部门的执法权限,文博工作者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认真学习领会并牢牢掌握其精神实质,并充分运用于实际工作,时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务必不徇私情、不畏权贵,对长期占用文保单位者要不卑不亢、严格监督,杜绝损毁、破坏、私拆、乱建现象,坚决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应多方筹措资金,不惜牺牲暂时利益,将其收回,特别是对于地处风景区、佛教寺院的文物,要积极发挥遗产主人翁的作用,有效组织社会各界人士献策献力、共同参与保护,遇到问题要勇于及时如实向上反映、积极呼吁、不辞奔波,并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力促问题早日解决。
2005年底国务院发出最新的《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06年起设立 “文化遗产日”,并明确指出了今后将着力解决的几大突出问题,进一步规定了相关部门的权力和职责。这不仅仅是国人的期盼变成了现实,更为文博部门进一步增强主人翁意识、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创造了新的契机与平台,基层的县域机构尤其不能坐失良机,应深刻认识到这一纲领性文件的重大指导作用及其深远影响,抓紧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努力为区域遗产保护创造新的有利环境,力争开创县域遗产工作的新局面。
顾全大局 少计得失代际共享遗产资源
体制的不顺主要体现在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上。由于历史、人为等多种原因,众多的建筑类遗产长期为学校、城管等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占用,尽管“谁占用、谁维修”的原则颁行已久,但收效甚微,皆根源于部门或私人利益居上的思想,对此文博机构在加强业务监督的同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进行广泛深入的文物法规宣传和遗产知识教育,必要时组织有关责任人外出参观学习,使他们亲身感受保护文化遗产带来的益处;占用文物的部门领导要站在国家文化战略的高度,立足大局,自觉接受文博机构的监督,认真做好所辖文化遗产的维修保护工作;如果本部门确属乏力,应主动移交,以尽早投入文物专项资金确保遗产安全无恙;移交双方应友好协商有关事宜,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逐步解决移交中的问题,以免互相扯皮、争相夺利,力避因互推责任而导致遗产受损;占用单位不能把公共性的遗产资源当作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向文博部门漫天要价;文物部门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对方的现状,适当给予补偿,对此应有一个长远计划,以期稳妥解决遗留问题。
主持协调 以法为本 实施文化兴县战略
许多体制不顺的关键因素还在于县级政府不能依法办事、严格落实“五纳入”。“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中央发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号召,县级基层政府无疑将为此承担起前所未有的历史重任,县域文化建设必会乘此东风而有所作为,对此当地政府应清晰认识到实施“文化兴县战略”的长远意义,特别是保证遗产资源良性循环的必要性。落实到行动上,就应做到:充分发挥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召开碰头会;常设文物保护督察小组,主动协助人大、政协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监督;制定文物保护应急预案机制和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重点突出文博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对于缺乏资金、缺少责任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促其限期整改、腾退、移交,必要时由县财政给予补偿,为此应由县政府牵头建立文物保护基金。总之,要尽快突破体制障碍,为县域遗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有利的环境。
(2006年5月19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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