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将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立足于建设理念,定位于发展目标的话,那么目前我们必须对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重新思考,这其中的首要问题是重新审视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的主体对象。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我国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上世纪50年代,当时在北京、西安、洛阳、沈阳、杭州等城市的规划编制中,已提出了关于保护局部区域内名胜古迹周围环境和历史风貌的控制措施,如在北京总体规划中明确了故宫、皇城、天坛、颐和园等历史风貌区周边建筑的控制高度和建筑形式要求。但这个阶段的规划主体是以城市为对象,文化遗产地只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还不能认为是针对文化遗产地保护实施的规划行为。1978年后,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逐渐步入正轨,鉴于十年动乱对城市中历史建筑风貌的严重破坏,又考虑到对于历史风貌的保护不能仅限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将区域整体风貌保护作为重点,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制度。经过调查评估,当年公布了第一批24座城市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随后的1986年、1994年又相继公布了第二、第三批共7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城总数达到99座。从此,文化遗产地的保护规划以历史文化名城为主体对象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阶段。保护规划在开始阶段,是以制定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中心展开的,主要任务是文物调查与评估研究及确定保护项目。该项工作持续开展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各地历史文化名城和非历史文化名城,都编制了历史文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