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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城镇发展与文化遗产地保护间的问题之三规划主体——人与物

    保护规划,在实施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如西安的历史名城保护规划提出要保护汉唐时期长安城的整体格局,并以保护重要遗址区、城墙、城门及历史街区和建筑群为重点,同时将20处历史建筑和民居有机地组织在市中心地区。至上世纪90年代后期,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成功经验,由国家文物局倡导开始着手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项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始产生了以文物保护单位为主体的专项规划,如早期的《西夏陵保护总体规划》、《湖南澧县城头山古文化遗址总体保护规划》。在这一阶段,无论从数量还是规划体例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如《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这样的区域性规划成果。

        在我国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50年的实践过程中,它逐渐从城市规划中衍生并发展,又由于所面对问题的特殊性,规划的主体对象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从城市的组成部分到历史文化名城,再到文物保护单位,甚至扩展至区域性的文物群落。但是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在这一变化中唯一没有发生变化的是规划的主体对象一致围绕着有形实体的范畴,如作为城市组成部分的古代建筑,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群落中的遗迹实体。诚然,作为文化遗产地保护的首要目标是控制有形实体及其相关环境的进一步破坏,但是随着人们对文化遗产地认识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呼吁应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地内及周边原住民的生活状态,这也是城镇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以北京胡同和四合院为例。胡同和四合院作为老北京人世代居住的主要建筑形式,成为北京文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据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常务理事赵知敬先生调查,1949年北京市内的胡同共有3050条,至1990年保存下来的有2250条,到2003年仅剩1600条,目前在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有600条,还有900多条胡同处于重点保护区外。同样,建国初期北京市内四合院的面积为1700万平方米,到1990年尚存400万平方米,而目前仅存300万平方米。以上数据充分说明,在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地所面临的巨大压力。另外,建国以后,四合院的使用发生了根本变化,大多数私产成为公产,昔日作为贵族住宅的四合院成为了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公用房。独门独户的居住形式,由于历史原因目前大多数成为了多户居住的大杂院。由于院内人口密集,为了增加居住面积,搭建现象极为普遍,因此即使保留下来的四合院,其内部格局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同时,由于基础设施的严重匮乏,生活在胡同和四合院内的原住民的生活条件苦不堪言,给排水、冬季采暖、燃气等一系列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也长期影响着保护区内建筑的安全性。因此,如果不切实地考虑保护区内原住民生活现状的改善,而一味地强调控制和维持,则最终的结果是经济收入高的群体逐渐通过各种方式离开这些保护区,而最后留在保护区内的居民逐渐趋于贫穷化,这难道是我们所倡导保护的历史风貌吗?

        大量的事实表明,在靠近工业文明发达的地区,古老文化传统和遗迹的保护难度大,文化遗产地所承受的外部破坏因素越多,其消亡的速度也越快。因此,目前我们大多是靠法律和规划文件去限止这些破坏力的发展,同时使大批人群远离遗产地,为有形实体的保护创造一个可以赖以生存的、干净的环境。但是,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人与文化遗产地之间有着无法割裂的共生关系,如北京四合院与老北京人的生活习俗、丽江古城与纳西古音、平遥古城与晋商文化。这些人类的活动不仅是文化遗产地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文化遗产地发展的原动力。无法想像如果以老北京人搬出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胡同和四合院为代价,去换取这些保护区内的安静和整洁,或者将其打造为商业旅游“产品”,或者成为高价房地产项目,让大批新贵入住,那时保留下来的北京四合院是怎样的一个场景?

        所以,作为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我们必须要站在发展的角度上,建立为当地人民服务的宗旨,去面对文化遗产地的保护。我们不仅要有效地确保遗产地有形实体的长治久安,而且要让原住民在保护的园区内舒适地、尽量传统地生活下去,使城镇的发展和人文环境的保护有机地结合。鉴于以上目标,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的主体对象就不应只局限在有形实体的范畴,而应将人与文化遗产地间的共生环境作为我们面对的对象,即由以“物”为中心的规划理念转变为以“人与物共生体”为中心的规划理念。
     
        2005年10月份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15届大会暨科学研讨会在我国西安召开。这届大会的主题是文化遗产与背景环境——不断变化的城镇景观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充分地研讨,与会学者认为对文化遗产地的价值构成影响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环境都应作为文化遗产地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被保护,这正是全球范围内对“人与物共生环境”的普遍认识,而随后形成的《西安宣言》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宗旨。

    (2006年3月31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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