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相互依存形成了我国历史文化的保护系列。目前,快速演变的城市化促使了保护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也促使了传统的生活环境发生变化,这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系列的保护增大了难度。那么,我们在实施保护措施和解决保护问题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和理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系列所表现出的文化共性与个性及其保护特征显得尤为迫切。
早在198
6年国务院就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作了界定,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比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发展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文物保护法》又确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定义和划定标准: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此可见,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突出表现在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和历史价值特别大的城镇,文物特别丰富又必然集中体现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名城中的数量,它是衡量划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系列的主要标准。历史文化有自己生存的环境和文化背景,离开了这一点就会削弱它本身包含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就会丧失它蕴藏着的各种历史文化信息。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和历史风貌的真实性以及生活的延续性也成为它重要的评定条件。同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系列的保护,可以根据文物价值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也可以根据文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