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灭失的程度,以及历史环境与传统风貌破坏的程度,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留或撤销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称号。使文物价值灭失的原因有二,一是自然损毁使文物价值全部或部分灭失;二是人为破坏使文物价值全部或部分灭失。 传统型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类型之一,如平遥、周庄、镇远等城镇都属于这一系列的保护范畴。之所以称它们为保护系列,是因为它们拥有共同的保护特征和文化属性。它保护的内容可归纳为物质文化形态与非物质文化形态的保护。
中国规划院总规划师、著名的传统建筑保护专家王景慧将我国传统型文化名城系列的保护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文物古迹——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二是历史街区——主要指历史文化保护区;三是历史古城——特指历史文化名城及名镇名村。科学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的层面,为我们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理顺了思路。历史文化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系列的核心,而文化遗存构成了文化资源,它涵盖了古墓葬、古建筑、纪念建筑、古民居、古会馆、古祠堂、古庙宇、古石刻、古文化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也囊括了城市格局、原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文化内涵的保护。保护是指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在进行保护活动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文物保护法规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进行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系列的保护均是对原址、原物、原状进行保护,不同的是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上是对单体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系列的保护是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传统建筑群(又称一般历史性建筑)及历史环境在内的整体保护。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与文物保护单位都可以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手段进行保护。但是历史古城或历史街区、村镇、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是为了保护真实的历史环境,它强调的是历史遗存的客观性和整体风貌的完整性,在保护的过程中可以保存传统的外观,局部改造其内部结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是为了文物本体的安全,它可以对周边环境进行改造,甚至拆平再建。但是要求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风貌保持协调共存,并对周边环境新的构筑物加以控制,新的构筑物要与文物本体的风格、形式、色彩、体量相适应。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整治、改造、维修应遵循如下方法:一是要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原址保护,一般情况下不得迁移、重建。它的修缮、保养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二是一般传统建筑要求保持建筑本体的历史风貌和特点进行修缮、保养,特殊情况可以局部性的改造。对一般传统建筑中的危房要按照传统建筑的法式特征进行改造或者重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保护修缮的标准履行管理,维修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建、扩建一般传统建筑。三是现代建筑或者是与历史环境风貌不协调的新的构筑物,应进行拆除或者改造。四是要保持历史地段的完整性,主要表现在建筑景观环境、自然景观环境、人文景观环境的整合,杜绝影响保护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等方面。五是不能采取只顾经济利益的旧城改造方法建设名城,更不能局部性拆毁传统建筑采取修砌现代建筑的方法建设名城。
一条古巷,一面古墙,一幢古宅与人们默默相遇,与心灵撞击出沉甸甸的历史火花,让人愉悦或
深沉;让人叹惋或悲愤;让人希望或奋进,甚至心灵得到净化。因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不是简单意义上传统建筑的集合,而是一个文化结构缜密的整体,不仅具有认识价值、审美价值、使用价值、社会价值,它还有着历史的延续性和节奏感,是不能够再造的,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和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与现代城市质的区别。倘若历史文化的内涵是它们的共性,那么,传统建筑、风土人情、地理位置等要素决定了它们的文化个性。文化个性保存得越完整,它的文化肌理就越显露,文化内涵就越深厚。
在加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系列的建设进程中,要确定历史文化保护的发展战略,落实名城发展规划与保护规划,突出文物古迹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保护古城降低旧城人口密度,开发新城缓解人口压力,才能确保古城空间秩序,传统风貌、生活原状的可持续发展。即,保护与各级政府的职能协调发展;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保护与研究管理协调发展;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利用服从于保护这个大局,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在保护与发展的过程中全面揭示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科学含义。
毋庸置疑,历史环境创造了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血肉,文物保护单位架构了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筋骨,历史文化凸现了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面貌,文化内涵孕育出了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个性,保护特征形成了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方法。
(2006年1月27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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