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保护
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的城市遗产保护经历了一段快速发展的时期。此前,保护对象是建筑单体和纪念物。60年代开始,保护对象有了新的变化,开始对一般历史建筑(如住宅)、乡土建筑、工业建筑、城市肌理和人居环境(如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村镇等)进行保护。由于认识到城市是人类最伟大的文明成果之一,城市政府开始制定政策,用补助金和免税等经济手段来鼓励私人保护、维修和利用历史建筑。
简而言之,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由制订特定法律保护古都、名城等特别保护对象,逐步走向通过一般性法律手段保护更为广泛的城市景观环境。城市保护已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城市保护不再是单纯的文物建筑保护,而是更多地立足于对城市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的尊重,重新认识并充分利用“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中的现有资源,不断丰富城市内涵,这是城市保护的根本所在。
城市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在现实中有活力的城市必须为经济提供发展机会,增加社会凝聚力,保障健康安全的居住环境以及加强其中居民的场所归属和认同感。城市保护的目标也与上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一致。虽然,城市保护并无固定规章可循,因为每个城市、每一地区的历史背景、发展动力各不相同。但是毫无疑问,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再生、历史城镇的保护与复兴正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具体而有富有实效的行动。发展是一个过程,是对更好生活的向往,对幸福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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