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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条例 再创新佳绩《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座谈会实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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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雄明(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在新条例即将施行之际,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文物局联合召开这次座谈会,回顾我省文物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果,畅谈新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提出实施的基本要求,对于推动新条例在全省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新条例是以《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在认真总结我省以及兄弟省市多年来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文物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的。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一是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二是明确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责;三是加强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增强了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四是细化了文物行政部门在房屋拆迁、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文物保护职责和监管程序。五是确立了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审批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是对申办民办博物馆的条件以及相应的审查批准程序做了规定,并对政府在民办博物馆事业中扮演的鼓励、指导和监督的角色进行了定位,对享受国家和省优惠待遇的民办博物馆的开放时间进行了规定。七是新增了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接待容量控制制度。新条例还注重了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可以说,新条例是新时期我省发展文物事业、开展文物保护、进行文物管理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全省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文物监督管理和文物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同时也是打击文物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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