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法制建设、推进文物工作依法行政、强化全省文物保护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定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处长)
我们部门对新条例的修订工作十分重视,办理和完成工作的时间相对较短,可以说,对这项立法任务我们是将其作为急事来办理的。2004年11月,我们法制办接手这项工作后,立即着手向11个设区的市征求意见,2005年4月在省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5月召开专家论证会,6月开展省级部门协调,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与此同时,我们还收集、研究了全国范围内的相关立法资料。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在许多地方作了符合浙江实际,同时又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并将“管理职责”和“文物利用”这两部分内容各设专门的一章。当然,报送省人大之后,某些条文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总之,新条例通过公布意义非常重大,有些方面,如明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法律主体地位、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等则更加突出。
吕可平(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队长)
新条例契合浙江的实际情况,具有许多新亮点。如在文物利用方面,新条例明确提出了任何文物利用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这一个方向性的法律要求。今年7月,我省成立了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据此,我们总队将接受省文物局的委托认真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同时,新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明确各级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内容上十分翔实;还规定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案件进行直接处理等。总之,新条例的出台,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对今后我省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陈浩(浙江省博物馆常务副馆长)
新条例在《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结合了浙江省文博工作的实际情况。比如第36条,提出了与馆藏文物保护有关的科技保护问题,就非常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文物科技保护,从全国来讲,虽然已经渐成趋势,但从法律上做出规定,是没有的,我省的新条例在这方面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这是一个大进步。再如第37条和第38条,对文物鉴定、建档、备案等有非常明确规定。因为文物的建档是必需的工作,建档前首先要鉴定文物的级别,摸清我们的文物家底,所以,这方面的规定是开展文物基础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所在。又如第42条,针对浙江省博物馆事业迅速发展、民办博物馆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现状,在机构、场馆、经费、设施等方面,就民办博物馆的举办,在法律上予以了规范,对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显然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还有如第49条,对博物馆的开放提出了明确要求,非常好,这对实际工作非常有必要,也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
柴培良(湖州市文物局副局长)
新条例通过公布是全省文物工作者为之振奋的一个喜讯,它标志着我省的文物法制化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新条例既是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在对我省文物工作长期实践进行总结基础上的一次立法调整,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时代要求。新条例有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地方特色鲜明。浙江是文物大省,近年来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步伐加快,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碰撞时有发生。新条例对此作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如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文保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公布和控制等等。二是可操作性增强。新条例根据浙江省的实际情况,着重对上位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如首次将文物保护经费的增长、城市建设维护费的安排以地方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配合基本建设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抢救性发掘以及馆藏-文物的鉴定确认可以酌情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进行;对部分工作做了指定性的定量等。三是权威性提高。如规定新发现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文保单位及其环境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治理或拆除;确立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等。四是行业管理力度加大。如首次明确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的条件以及办理程序;增加“文物利用”的单独章节,加大对重要文保单位开放、拍摄等利用活动的监管力度等。此外,新条例还对国有博物馆和享受优惠待遇的非国有博物馆开放时间作了要求,突出了博物馆的公益性。我们将以新条例公布实施为契机,认真抓好新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全面规范文物工作的各种行为,同时针对现有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如文物行政执法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规范,使之纳入法制化轨道上来,努力使我市文物工作再上新台阶。
陈文锦(浙江省文物局原副局长、省博物馆学会会长)
新条例的出台对我省的文物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它在许多方面作了细化、深化、量化、具体的规定。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文物部门该做些什么,明确了文物部门的职责。如果说过去我们在文物执法方面不是那么强的话,可以推脱说是因为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或者推脱说是某些文物干部缺乏主体意识,那么现在,新条例已然确立了我们的主体地位,我们就应该更强调自身的主体意识,不能自己对执行、贯彻有些法规、条款产生畏难情绪,认为坚持依法办事就是违反行政领导意志。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事情,我们就应当照办,文物部门更应该去依法实践它。当前,我们正处在执行法律的最佳时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样,我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才能进入一个新天地。
刘正官(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建筑系教授)
新条例成果突出,操作性强,将有力地促进我省文物事业的发展,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工作应该是不仅仅局限于文物部门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人文等价值,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是各级政府、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新条例突出体现了这一点。新条例在博物馆接待时间、文物保护单位接待容量控制等方面都做了创新规定,非常全面,很有特色,针对了我省的实际。接下去应当多渠道加大对新条例的宣传,而且要在新条例的宣传工作中确立责任制,以保证新条例深入人心。
柴眩华(浙江省文物鉴定中心主任)
新条例顺应时代要求,可以说是上承大法,下接省情。我在第一时间对新条例进行了学习,从工作的角度谈谈看法。新条例在许多方面表述非常到位,如明确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我们省文物鉴定中心(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浙江站)多年来承担着这方面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很多,上位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或不够明确,新条例进行了很好的细化和补充。再如第37条,规定了要对馆藏文物的进行定级工作就非常的好,建立藏品档案,首先必然存在着对馆藏品进行去伪存真、进行定级的工作。还有就是新条例对文物进出境的管理工作也有明确的规定,对我们这个文物进出境口岸、尤其是文物回流越来越多的省份来说很重要。此外,新条例提出了文物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这个概念,把承担行政性鉴定管理工作的机构与为社会服务的中介机构区别开来,这非常好。
卓军(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文物处处长)
新《条例》有很多亮点。如第3条确定了文物工作的一个基本方向;第6条规定确保了文物保护经费;第11条确立了文物行政部门的法律主体地位;第13条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做了规定;第15条对省、市的文物鉴定机构工作职责进行了分工;第16条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确定公布的规定,既有申报前征求有关单位、个人意见的规定以体现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又有直接确定的规定保证管理力度;第18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做了强制性规定,使得文物保护管理更具严肃性;第21条对新发现文物的处置做了规定,强化了基层文物部门在城建、规划等方面的话语权;第25条使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管理工作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第42、43条第一次对我省民办博物馆的设立、管理等做出了规定,是对我省民办博物馆发展方向的法律规范;第46条在文物利用方面做出的规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第49条对国有博物馆的开放时间做出具体的限制天数规定,非常有助于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的教育、展示功能的发挥,等等。在这里对下一步的宣传、贯彻工作提一些建议。新条例不可能容纳、承载所有内容,所以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后,还应当再研究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规定等。我们杭州市将会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将会尽快组织专门的学习会、系列的座谈会,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顾浩(浙江省建设厅规划处副处长)
新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第17条对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要求;还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做出明确规定,并对国有文物的保护职责、方式、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管理部门等做出了更有针对性、更可操作的法律规定等等。下一步,我们将会进一步学习好新条例,在系统内部贯彻落实新条例,本着保护好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出发点,进一步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规划的关系,做好我们的工作。
何新星(浙江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一直来我们都比较重视文物保护的财力支持工作,今年单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就已达1500万元。新条例又对文物保护的财力保障作出了规定,如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文物保护经费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应根据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等。我们财政部门将会认真贯彻和落实,在下一步的“十一五”规划中,我们将做认真的考虑。同时,新条例也规定了多渠道筹集文物保护资金的做法,这样的法律要求富有创新精神。只有多渠道、多形式地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才能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新局面。
潘捷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教处处长)
首先要感谢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对新条例修订付出的辛苦努力,感谢全省各方面参与修订工作的专家学者的全力支持,感谢参与修订工作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大力配合。新条例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内涵,较好地处理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并有许多创新之处,如在《文物保护法》对民办博物馆尚未做出规定的情况下,规范了我省民办博物馆的发展方向;在全国较早地提出许多非常务实的规定,如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的容量控制制度,这在全国都是比较超前的。今后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各级领导了解文物保护的法律要求,增强各级领导对文物保护的敏感性,同时可以采用发放宣传小册子等方式做好“落地到人”的工作;二是随着新条例的颁布出台,我省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较为健全,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树立执法主体意识,加强自身权威性。
卢群星(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行政法规处副处长)
立法过程和执法过程是两个相反的过程,就好比是从两个方向去构筑金字塔:立法过程是自下而上的,执法却是自上而下的。从立法程序上来回顾,法律不是一蹴而就的,立法过程中必须加强权力制约。在新条例修订的协调工作方面,我们是积极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络的,努力从立法程序上使之更趋完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各位主任都非常关注这个条例,常委会还有好几位人大主任发表过具体意见。在具体工作步骤中,我们对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做了认真归纳。在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过程中,我们收到了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同志的建议和副省长盛昌黎同志通过省政府办公厅文教处转过来的意见,对此,我们都认真进行了考虑和吸收。正是这样的过程,才使得新条例顺利地在11月18日的会议上获得通过。当然,立法的内容还有待于实践去检验,因为执法过程走的是一个倒金字塔过程,我们力求的是立法工作从大多数的意见出发。这个法规在执行中要走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所以,下一步应非常重视加强新条例的宣传,让社会、民众、甚至有不同意见的人都认识它,并严格地去执行它。
沈晖(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这个座谈会开得非常及时和必要。刚才听了各位的发言,概括地说,是,新条例来之不易,接下来想说的就是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执行好新条例。条例的重新制定真的是非常不容易,凝聚了各方专家、学者的经验和智慧,体现了省政府各部门文物意识的增强和对文物工作的重视。条例本身是很不错的,它符合立法精神,又富有浙江特色。
在当前浙江进一步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的背景下,我们更应加强和推进文物法制建设,充分行使文物行政管理职责。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学习好这个条例,要将新条例的学习作为一项业务学习来开展,真正贯彻实施好这个条例。今天来了不少新闻记者,各家媒体也应当以生动活泼、多种多样的形式宣传好新条例,文物保护的宣传是很有内容可做的。刚才有的同志讲的很好,有法可依以后,关键是要做到有法必依,要通过认真严肃的执法,使新条例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我们委员会以往组织过文物执法检查,今后还可以做。文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我们大家一起共同努力,把新条例贯彻好、执行好,在文化大省建设中,作出文物大省应有的贡献。
鲍贤伦(浙江省文化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局长)
通过座谈达到了预期目的,大家对新条例的认识达成了一致的共识。新条例的出台是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一件大事,是我省文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既体现了浙江的实践成果,也体现了浙江立法部门和立法工作者的工作水准。刚才大家都充分肯定了条例中的许多亮点,我也概括了一下,有这么几点:第一,新条例突出强调了若干重要原则。既突出了文物工作的“保护”主题,还新增了“利用”的内容、重申了利用的原则,如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文物的利用增加了“适度”的要求等,可以说,新条例对文物工作的“保护”主题是更为突出了。第二,强化了文物保护管理职责。从文本的章节来看,单设了《管理职责》一章,浙江文物工作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管理力量和法律职责不匹配,队伍建设跟不上现实变化速度。新条例还在专项经费、管理体制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加大了行业管理力度。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公布及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的条件、国有馆藏珍贵文物指定代管、民间收藏珍贵文物委托代管等方面的规定,都是具体体现。第四,自觉凸显了文物事业的公共服务功能。如在《文物利用》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每年对公众开放时间的下限要求,这就是立足于了文物与社会的关联度问题,很有浙江的立法特色。在刚才的座谈中,大家都对下一步工作有了非常统一的看法,就是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新条例。我们的宣传工作已经开始,我们准备向全省文物工作者和业余文保员全面派送新条例单行本,做到人手一册,今天的座谈会也是宣传学习的一个环节。紧接着我们还准备搞一系列的宣讲会,做出详细的学习计划。力争通过宣传、学习,使我们文物系统自身精通新条例,领导熟悉新条例,社会大众知道新条例。同时,为贯彻落实新条例,我们已经着手对文物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我们要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良好契机,将贯彻执行新条例作为我省文物事业发展的新起点,通过新条例的贯彻执行,推进我省文物事业走向新阶段、开创新局面。
(注:本文根据会议发言记录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阅。按发言先后排序。)
(2005年12月21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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