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这个人们普遍了解的名词,过去往往被狭义地理解为直系亲属留给后代的财产。今天随着世界遗产保护运动的推进,作为“人类共同继承的文化和自然财产”的“世界遗产”概念已深入人心。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们既是前人留下的遗物,又是我们要传递给后人的宝物;既是过去文明汇聚和交流的见证,又是未来的记忆与希望。
回顾世界遗产保护的历程,19世纪末即开始通过立法来保护建筑、城市和风景等方面的文化遗产。尽管最初的遗产概念仅限于文物古迹,但在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演变后,遗产的概念已由文物建筑扩展到城镇和乡村等整体历史环境。因而,文化遗产的范畴已有包罗万象的趋势,包括具有历史、科学、艺术、考古价值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这里介绍几个在各种场合频频出现的热门词汇,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梳理。
古迹保存100年
按照学术界的一般看法,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始于1920年代。1922年北京大学设立的考古学研究所,是我国最早的文物保护相关研究机构。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以在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等方面有价值的古物为保护对象。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然而,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就将“保存古迹”与“救贫事业、贫民工艺、救生会、救火会”一道作为“城镇乡之善举”,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这也许才是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