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颁布。修订后的《文物法》与《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对追究文物犯罪刑事责任有了明确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犯罪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珍贵文物”主要是指可移动文物。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文物。”根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珍贵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实物。比如货币、舆眼、器具、名画等。“损毁”包括打碎、涂抹、拆散、烧毁等使文物失去价值的行为。“故意损毁”,指故意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毁坏的行为。“过失损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