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且随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提高而备受关注。中国到目前为止,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271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多处,还有市县级保护单位和登记的文物,更是数量巨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申“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个原则写入法律已经有20多年了,但是对它的理解仍然有许多歧义,尤其遇到具体实例,则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中国文物报》2002—2003年的讨论非常热烈,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还有探讨的余地,应该首先在从业人群中尽快达成共识。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极大地增加了对文物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使得达成共识的目标更为迫切。本文首先通过历史记录梳理业内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过程和他们取得的成果,然后尝试从保存和延续文物历史真实性的角度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阐释。
一、不同时期的法律表述
1961年3月4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