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这是与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条款。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保护范围。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而其中的“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有许多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其中,制定保护措施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制定环境保护的办法。因为如果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造成环境污染,可能带来文物的大面积腐蚀、破坏,给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这一规定明确了保持文物保护单位优良环境的两条措施:一是防止新的污染,即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兴建,可能影响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