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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给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

    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不允许进行。二是对现有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违反了上述规定的,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未明确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处罚的对象,首先是法人,即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次是在情节较重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一个是行政处罚,即罚款,是针对违法单位的;一个是行政处分,是针对违法责任人的。在这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罚款的幅度和行政处分的种类,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的法规或者规章作出决定。当然,罚款的数额如果较大,当事人可以有要求听证的权力。第三,处罚主体,根据行政法职权法定的原则,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文物保护部门不能对这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作出。


    (刘 沛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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