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一种国外现成的文化遗产管理模式完全适合我们,因为文化遗产管理与城市的其他建设管理一样,要顺应经济、文化、美学、规划和社会的发展趋势。但是,我们可以从国外的模式中吸取些适合我们的经验,来使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更加有效。
1.文化遗产的行政管理制度
各国文化遗产的行政管理制度受到本国国家制度的影响。一般来说可分为国家集中管理、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两种体系。
法国是实行国家集中管理文化遗产事物的国家。自1983年开始实行“地方分权法”后,国家退出对市镇建设的大部分管理,将各部分权力移交给地方,但国家仍掌握一部分重要的有关城市管理的权限,其中就包括保护区管理。被国家列为保护区的城市地区,建设不受市镇“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而是通过由国家文化部来负责制定的保护区规划来指导和控制其中的建设活动。保护区规划由国家文化部委任的建筑师负责制定,并由国家建筑与规划师执行。也就是说,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采用国家干预的方式,不纳入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这种国家集中管理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保证了国家管理的权威性和唯一性。
墨西哥也是实行国家集中管理文化遗产事物的国家。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机关是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它有四大职能: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才。它向全国32个州际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
英国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国家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