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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点不同的认识——基于价值取向判断的遗产评估导致保护方法选择的偏差

     

        我国长期以来的遗产保护和管理法制建设一直强调的是“可操作性”,而且也在这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就详尽规范了保护规划编制所应包含的内容,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对保护观念的探讨在我国一直不受重视,除了主张保护文物的“原状”和“完整性”之外,半个世纪以来人们争论最多的就是已毁古迹是否可以复建的问题,在受到业内人士高度评价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这个问题终于有了国家法规层面上的答案。

        据报道,获得国家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一等奖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把对文物价值的评估放在了首位,以价值取向决定保护方法,”“中国对复建有二种观点,《准则》作了灵活的表述,什么情况下可建,什么情况下不能建,像圆明园作为国耻教育基地,只能保护遗址,不能复建;而白塔寺山门,本身就是白塔寺的一部分,应该建,是对白塔寺的整体保护(《中国文物报》2004/9/24)。”这种以价值取向来判断文物价值决定保护方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文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首次提出了新中国判断文物的标准——具有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直到2002年最新版的《文物保护法》仍然保留了“革命意义”作为评价历史文化城镇、街区的标准之一。

        价值判断是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的思维活动,不同的人、不同的阶层对于什么是具有“革命意义”的、什么不具备这种意义完全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江西吉安东南部的渼陂是一座千年古村,1930年,毛主席、朱德率红四军进驻渼陂村,在这里召开了著名的“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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