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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哪些给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为什么?

     

        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列举了六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破坏不可移动文物需要给予处罚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规范在《文物保护法》相应当的章节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违反了就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一项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法第十七条就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因而,如果未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就擅自施工,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项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因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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