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项规定,对于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因而,如果未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项规定,对于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修缮不可移动文物,要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批准,同时,要由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负责施工,且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因而,对于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项规定,对于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我国历来是主张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搞旅游开发,热衷于在文物原址上兴建假文物,有的城市领导把在原址重建古迹、兴建仿古建筑、人造景观与文物保护混为一谈,使真正的遗址、遗迹遭到破坏,因而,本法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搞原址重建,确需重建的,要有严格的批准程序,禁止擅自进行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对造成文物破坏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项规定,对于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因为,古建不同于一般的建筑施工,它的修缮、迁移、重建都需要许多专门的技术和方法,因而,建筑法和本法都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其施工单位要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如果没有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即使是有建筑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从事了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也都属于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 沛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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